淺析期貨交易穿倉債務之擔保問題_老虎機 破解 秘訣

保證合同比擬債務參加的局限性,可通過協議實現優化

長期以來,期貨公司經紀業務中的客戶買賣穿倉疑問一直是行業關注的熱門。客戶通過時貨公司進行期貨買賣,可能會因買賣穿倉賠本而對期貨公司負有債務。在此情境下,期貨公司會選擇與客戶及擔保人就客戶因期貨買賣穿倉而產生的債務簽訂擔保合同,約定客戶在因買賣穿倉而對期貨公司負有債務時擔保人應當蒙受的擔保責任。

[期貨穿倉債務擔保的特殊性]

比擬一般的合同之債,期貨買賣中穿倉損失導致的債務具有特殊性:

一是擔保主債權如何確認。

盡管客戶與期貨公司簽訂了擔保合同,但只有當客戶發作買賣穿倉且未能償付期貨公司時,主債權才會發作,而在締結擔保合同時,主債權會否發作、數額、償付限期等皆不確認,只能在債權實際發作后依據期貨經紀合同來確認。在這種場合下,假如在擔保合同締結時,兩方約定的擔保范圍是期貨公司在期貨經紀合同下對客戶的所有債權,那麼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

二是擔保限期如何確認。

若客戶發作了一次穿倉,之后在期貨公司告訴的償付限期內償還了債務,則擔保合同是否繼續有效?老虎機好玩嗎擔保人的如約擔保責任是否就此解除?

三是擔保方式如何確認。

采用何種擔保方式能使效力及于未來持續發作的債權?假如客戶發作了一次穿倉,擔保人向期貨公司蒙受了擔保責任,之后客戶再次發作穿倉行為,擔保人是否繼續蒙受擔保責任?

關于以上疑問,我們應當明確,在期貨買賣中,期貨公司與客戶通過簽訂期貨經紀合同而創建行紀法律關系,客戶在期貨買賣中出現穿倉行為屬于違約。客戶因買賣穿倉給期貨公司造成穿倉損失而對期貨公司負有債務。期貨公司與客戶及擔保人之間為避免可能出現的客戶穿倉風險而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標的為客戶買賣穿倉對期貨公司造成的損失金額(即期貨公司對客戶享有的債權)。該擔保債權特殊性會合體目前:該債權未來是否發作具有不確認性、在發作前金額具有不確認性、發作的次數具有不確認性。因此,在擔保方式及擔保合同內容約定上必要考慮上述擔保債權的特殊性。

[最高額保證方式的局限性]

我們以為,實務中不宜采用最高額保證方式,原因如下:

關于保證限期,最高額保證方式下,若兩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時期,則保證人保證限期將受此時期限制;若不約定,則保證人的保證限期參照適用《民法典》最高額抵押設立之日起滿兩年后請求確認債權之制定,兩年期滿后,保證人可據此請求解散保證限期。假如保證限期確認,那麼與客戶穿倉行為發作的不確認存在沖突。

關于保證責任范圍,最高額保證需要限定保證金額的上限、發作時間,并以債權確認(《民法典》第423條、第690條)作為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權利的前置程序。

此處債權確認并非債權是否確認發作,而是指確認所擔保債權的具體數額,解散最高額保證的一定時期,再依據此數額實現保證。

擔保債權確認后,最高額保證則轉化為一般保證,新產生的債權將不再納入保證范圍。

債權確認作為行使要件案例,見中國長城資產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與上海思域文化散播有限公司、凱瑞富海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上海金融法院(2024)滬74民初196號】。鑒于長城資管公司受讓本案債權時,交行上海市分行已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肖文革蒙受擔保責任,故固然最高額抵押合同以及最高額保證合同所約定的債權確認時期尚未屆滿,但新的債權已實際不可能發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之制定,最高額抵押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已確認,最高額保證情境亦應參照適用上述制定,故長城資管公司受讓本案債權時,相應的擔保權利一并轉讓至長城資管公司。現長城資管公司要求肖文革在抵押登記以及保證合同約定的最高限額范圍內蒙受擔保責任,于法有據。

期貨經紀合同中,客戶假如多次發作穿倉,那麼擔保債權的金額可能發作較大波動。若期貨公司但願就每次客戶穿倉差別主張權利,則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下,需在一次穿倉且保證人蒙受保證責任后,再次簽訂新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但如此操縱不符合實際。

[平凡債權保證方式的可行性]

比擬最高額保證,對于期貨穿倉損失追索的債權擔保方式,我們更傾向于采用平凡的將來債權保證方式,原因在于:

其一,擔保債權的產生基于期貨經紀合同,其發作與否不確認,但可以通過對債權的描述予以特定化。

反擔保制度下,保證人只有蒙受保證責任后,才對債務人有追償權,該追償權發作與否不確認,《民法典》制定了反擔保制度(第387條第2款、第689條),說明法律許可為發作與否不確認的債權提供擔保。

其二,該擔保債權系對將來債權設立擔保,并不陰礙保證合同效力。司法實踐觀點以為:擔保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但擔保合同確當事人可以約定對將來債務提供擔保,法律并沒有制定其擔保的主債務必要在擔保合同成立時就已經存在。

相關案例,見李拉柱、神府萬達精煤運銷有限責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1627號】。

其三,在客戶發作多次穿倉的情境下,保證責任依然存在。期貨經紀合同為繼續性合同,其限期自成立時起、至法定或合同約定的終止情境功績時止。期貨經紀合同作為主合同,限期可為保證合同存續時期。保證人為繼續性合同項下債務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存續時期為繼續性合同的限期,在該限期內,保證人應當對嗣后發作的所有債務蒙受保證責任。司法實踐對此也持有相同觀點。

相關案例,見鷹潭市福神汽貿有限公司、鷹潭市鷹龍綜合開闢有限公司等交易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6496號】。《保證合同》中清楚約定保證擔保范圍包含有主合同推行過程中產生的所有債務,作為保證人的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稱其本意是對簽訂合同時或之前發作的債務蒙受保證責任,對之后若干年連續不斷發作的債務,其無知情、也沒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沒有事實和合同根據,本院不予支援。涉案主合同《產品交易合同》固然一年一簽,但福神汽貿與雷沃公司長期合作,涉案《產品交易合同》作為繼續性合同具有整體性。在能夠確認主債權范圍,保證人有明確預期的場合下,周春保等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才幹人、鷹龍公司及九江農機公司作為法人,在《保證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并未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背法律制定,應當蒙受民事責任。

在發作多次穿倉的情境下,每次穿倉發作獨立的單筆債務,無論是債務人自行入金償還債務,還是保證人蒙受保證責任,均不因此免去保證人后續的保證責任。至于單次穿倉的,每次保證責任的保證時期與訴訟時效亦應當差別算計。

[債務參加方式的可行性]

實務中,部門期貨公司在與客戶及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時,采用了債務參加的方式。《民法典》第552條制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參加債務并告訴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參加債務,債權人未在合乎邏輯限期內明確謝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蒙受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蒙受連帶債務。債務參加,既可以針對已經產生的債務,又可以老虎機遊戲勝率針對將來產生的債務。對于后者,最高人民法院以為并不因債務尚未產生而陰礙參加行為之效力。

相關案例,見重慶糧食集團南岸區糧食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省宜賓高洲酒業有限責任公司、高縣會和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等交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角子老虎機玩法攻略法院(2024)民二終字第434號】。本院以為,將來發作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蒙受,債務是否已經實際發作,并不陰礙債務參加人參加債務意思表示的效力。高洲酒業公司向南岸糧食公司發出的210函稱:會和商貿公司和騰龍酒業公司是我公司所管理的下屬公司,擔當我公司部門物資的采購,我公司允諾貴公司與該公司發作的物資及糧食采購的相關經濟與法律責任概由我公司蒙受。高洲酒業公司允諾蒙受南岸糧食公司與該公司發作的糧食采購法律責任,結合函的前文,該公司既包含有騰龍酒業公司,也包含有會和商貿公司。在210函發出時,會和商貿公司尚不是本案債務的債務人,其指向的法律責任天然是將來的債務。210函的表述,體現了高洲酒業公司蒙受將來會和商貿公司對南岸糧食公司債務的意思。

債務參加與保角子老虎機規則詳解證的區別

學界一般以為,就實在際性能而論,債務參加和保證一樣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作用。可是,基于二者在制度定位上的分別,保證人與蒙受人所欠債務性質并非一致,實乃輕重有別。保證人僅附屬于主債務人肩負從屬性債務,在推行順位上具有增補屬性。比擬之下,債務參加人參加原債之關系,贏得獨立的債務人身份,本性上乃肩負獨立的自身債務,此構成兩者債之屬性質的區別。《民法典》第552條中的連帶債務,重要體目前涉他效力方面。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蒙受平凡保證債務,享有先訴抗辯權,而在債務參加后,蒙受人與原債務人處于同一給付順位,向債權人蒙受連帶債務,此構成兩者債之屬性量的區別。此外,實踐中,雖因缺乏先訴抗辯權的制度規劃,連帶保證與債務參加的相似性更為明顯,但分辨二者亦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最高人民法院劉貴祥專委指出,在合同無效的場合下,債務參加的合同無效,債務參加人與原債務人一般蒙受同樣的締約過失責任,而連帶保證在主合同無效的場合下,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蒙受不過份主債務不能清償部門三分之一的補償責任。

選擇債務參加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就債權人長處保衛而言,在保證時期、推行次序等方面,債務參加比保證等更有利,但也因第三人責任更重而面對更嚴格的司法審查。例如,依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辯白》第36條第3款制定,第三人提供的允諾文件難以確認是保證還是債務參加的,應當認定為保證。固然蒙受人的責任較保證人更重,但這并不意味著債權人的長處在債務參加的情境下比保證合同更有利。

在債務范圍上,新債務與原債務在參加發作之時具有同一性,其后即各自獨立發展。可以懂得為,債務參加后,新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是參加之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所欠債務的拷貝,一旦完工債務參加,拷貝件新債務與原件原債務即各有其運氣,如無特別約定,則因原債違約等發作的第二性義務,包含有利息、違約金、妨害補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均不在債務參加范圍之內。

同樣基于同一性,原債務之上設立其他擔保,對于新債務是否有效,面對挑戰。固然《民法典》第697條第2款制定,第三人參加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陰礙,但這是相對于原債務而言的,對于新債務,從該條第1款保衛保證人的立法意旨動身,可以為保證人不蒙受責任。物的擔保的情境,適用《民法典》第391條,結論大致相同。至于先發作債務參加,原債權債務關系嗣后增補其他擔保的,擔保對新債同樣不發作效力。

實務中,如期貨公司在與客戶及擔保人簽訂的相關協議中采用參加所有債務的表述,在法律性質上較為明確,對利息、違約金等亦作了特別約定,文本設計較為完備,但由于司法裁判條例尚不清晰,仍可能存在如下風險:

首要,最高人民法院固然指出在判定保證或債務參加時必要堅定文義優先原則,但又以為一方面,從債務數額來說,保證人往往約定的是蒙受主債務人不能推行的差額部門,而債務參加的約定數額往往是參加債務時的既有債務,與主債務人嗣后的推行場合沒有關系;另一方面,保證范圍的約定往往包含有了違約金、妨害補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而在債務參加中,債務參加人肩負債務之范圍以參加之時原債務的內容為限,對原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不予擔當。

實踐中,法院可能依據這一論說,將債務參加定性為保證。

相關案例,見張智紅、李福才等委托合同糾紛民事審訊監視民事裁定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等人民法院(2024)新民申647號】。法院以為:從兩方簽訂的《代償債務領款委托書》《增補協議》文義來看,王青林雖批准償還由黃發祥差別向張智紅、邢建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但該愿意蒙受的債務內容限于案涉林地賠償款和被政府征收的征收款,且相關案件事實證實案涉林地已被法院拍賣,即王青林允諾蒙受的債務內容發作變化,超出王青林蒙受債務的范圍,故王青林在《代償債務委托領款委托書》《增補協議》中允諾還款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的制定,不構成債務參加,原審法院對此認定并無欠妥。

其次,穿倉損失作為違約責任,系原債務獨立發展的結局,由于穿倉損失與所列舉的利息、違約金等性質均不相同,可能吃角子老虎機如何投注被去除在參加債務的范圍之外,所追求的目的可能落空。

最后,原債務的其他擔保,無論是發作在債務參加之前還是之后,對新債務的效力均可能面對挑戰。

為應對以上可能的風險,可以將擔保協議中期貨買賣穿倉產生的所有債務明確為已產生和將產生的所有債務,并將穿倉產生的每一筆債務明確為每一筆債務(包含有但不限于手續費、保證金、乙方代負的各項費用及稅款、穿倉損失等),將穿倉損失作為獨立的將來債務。

不過,原債務其他擔保對新債務的效力疑問難以通過協議約定化解。一方面,《民法典》制定此時需要第三人書面批准;另一方面,如其他擔保是抵押,受制于抵押財產本身的價值,實踐中同時為兩個債權解決抵押登記較為難題。對該疑問,在事后行權時可以同時向主債務及其擔保、新債務義務人主張權利,但也可能發作連帶債務涉他效力的爭議。

因此,我們以為,保證合同比擬債務參加的局限性,可通過協議實現優化,如對保證時期加以約定,明確為連帶保證而非一般保證等。至于合同無效后的區別,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發作的概率較小,但債務參加的若干局限,特別是其他擔保格式對于新債務的效力,通過協議化解仍具法律風險。(作者單位: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