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結業生在尋求就業時機的過程中,大多需要途經實習期、應聘口試、錄用試用等各個階段,終極開啟職業生涯。初入職場,假如掌握相應的法律知識,相信可以協助結業生們更好處境入社會。
實習要不要簽合同?可否要求用人單位開具實習證明?三方協議有何效力?落戶協議又有何效力?本期【你問我答】,由北京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等合伙人謝麗娜、律師孫煥然為遠大結業生分享融入職場前的各個環節涉及的法律知識,并叮囑此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問:實習要不要簽訂實習協議?
答:高校學生在校時期實習,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實習關系構成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實習協議可以簽,也可以不簽。假如兩方沒有強烈意愿簽訂實習協議的,在校學生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口頭談判相關權利義務。
假如要簽訂實習協議,可以與實習單位談判確認以下事項:我的實習時間是多長?我在不延誤學業的場合下可以在這段時間實習,貴單位是否能接納?請問一下我在實習時期的工作內容和范圍是哪些在這個范圍之外的內容,實習學生可以大膽謝絕。
問:實習生可否要求用人單位開具實習證明?
答:開具實習證明,并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有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才有法定義務。勞動合同律例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開具離職證明,以便勞動者持離職證明尋找下一份工作。
實習生是否可以獲得實習證明,不陰礙其就業權利或職業發展。因此,用人單位并沒有法定義務為實習生開具實習證明。當然,有些場合下,實習證明對于在校生有一定的價線上百家樂遊戲值和用途,那麼實習生應當提前與實習單位溝通是否可以獲得實習證明,以及獲得實習證明需要自身達成的任務、實習限期等前提。
問:實習時期是否要遵守與實習單位的實習約定?
答:實習時期應當遵守與實習單位之間就實習時期各項要求的約定,但這里的應當也可以懂得為法律制定中的可以,由於實習時期的協議屬于民法典調換的范疇,兩方的權利義務重要依附談判約定來確認,較少涉及法律強制性制定。
可是,每個人生活在社會環境下,都需要遵守坦誠信用原則。實習時期實習生線上百家樂分析需要遵守用人單位對于一般勞動者的勞動規律要求,不能妨害用人單位的長處。假如約定了實習限期,就要提前考慮好是否能知足這個限期,不能知足的話應當實事求是地與實習單位溝通。同時,還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守舊用人單位的商務秘密。
問:百家樂平註規則實習時期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項?
答:實習時期并沒有法律強制性制定讓用人單位為實習生投保保險,假如用人單位可認為實習生在實習時期的意外事故投保商務保險,那麼這就給實習生增加了一份保障,也給用人單位化解了一部門風險。
從人身安全自我保衛的角度來看,實習生也應當關注自身生命康健安全,至少應當注意:一是把實習場合,包含有實習單位全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示知監護人(父母)和教師;二是盡可能簽訂實習協議,仔細閱讀此中的條款,假如有對自身不利的,可以要求單位改動;三是注意遵守誠信原則和底線,當真完工實習任務、保證實習時間。
問:以就業留用為目的的實習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答:一般場合下,依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疑問的意見》,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創建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在非結業年級時期以勤工助學等為目的實習,不構成勞動關系,難受用勞動法關于工資、工時等權益保障制定。
實踐中,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依據具體事實進行判定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對完工學校的社會實習規劃或自行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百家樂莊閒投注策略系的除外。對于即將結業的高校結業生,且用人單位知曉該結業生即將結業就業的場合,結業生以就業為目的連續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亦對該結業生實施勞動控制并支付勞動報酬的場合下,可以認定構成勞動關系。
問:實習時期是否應當獲得實習報酬?
答:差異于勞動關系項下的勞動報酬,法律制定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尺度。實習時期,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實習學生實習報酬,取決于兩方談判的結局,或者在實習協議中約定,或者口頭約定。有沒有報酬以及報酬的尺度并沒有法律不准性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就業留用為目的的實習,若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則應當注意實習時期的工資不應當低于最低工資尺度。
問:結業生簽訂的三方協議有何種效力?
答:三方協議又稱為三方就業協議,依據教育部《關于修訂〈平凡高級學校結業生就業協議書〉若干意見的告訴》制定,就業協議書是平凡高級學校結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制定限期內就確立就業關系、明確兩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定結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信以及收到結業生的主要憑據;是高校進行結業生就業控制、編輯就業方案以及結業生解決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主要根據。
可見,就業協議簽訂的底細是在兩方簽訂勞動合同前,就業協議書的內容是就兩方達功績業意向作出的約定。就業協議書在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系用人單位與結業生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制定,兩方均應信守允諾,如發作違約行為,應當遭受該協議書內容的約束。
問:結業生為獲得北京戶口簽訂的落戶協議具有何種效力?
答:就北京市而言,司法實踐中普遍認可結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落戶協議中,可以約定在結業生違背戶口服務限期的場合下,應當向用人單位蒙受損失補償責任。《北京市高等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謎底(一)》制定,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解決了本市戶口,兩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用人單位以兩方約定為根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援。確因勞動者違背了坦誠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補償。
問:結業后入職未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訂試用期協議,可能產生哪些后果?
答:依據勞動合同律例定,創建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創建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也便是說,在高校結業生結業后,就具備了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地位,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之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過份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假如用人單位只簽訂試用期協議的,依據勞動合同律例定,試用期涵蓋在勞動合同限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限期為勞動合同限期。
問:試用期的限期、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待遇如何算計?
答:依據勞動合同律例定,勞動合同限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過份一個月;勞動合同限期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過份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限期和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過份六個月。同一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限期一般不能延長。
同時制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百家樂優惠代碼工資尺度。
試用期時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創建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高校結業生在尋求就業時機的過程中,大多需要途經實習期、應聘口試、錄用試用等各個階段,終極開啟職業生涯。初入職場,假如掌握相應的法律知識,相信可以協助結業生們更好處境入社會。
實習要不要簽合同?可否要求用人單位開具實習證明?三方協議有何效力?落戶協議又有何效力?本期【你問我答】,由北京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等合伙人謝麗娜、律師孫煥然為遠大結業生分享融入職場前的各個環節涉及的法律知識,并叮囑此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問:實習要不要簽訂實習協議?
答:高校學生在校時期實習,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實習關系構成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實習協議可以簽,也可以不簽。假如兩方沒有強烈意愿簽訂實習協議的,在校學生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口頭談判相關權利義務。
假如要簽訂實習協議,可以與實習單位談判確認以下事項:我的實習時間是多長?我在不延誤學業的場合下可以在這段時間實習,貴單位是否能接納?請問一下我在實習時期的工作內容和范圍是哪些在這個范圍之外的內容,實習學生可以大膽謝絕。
問:實習生可否要求用人單位開具實習證明?
答:開具實習證明,并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有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才有法定義務。勞動合同律例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開具離職證明,以便勞動者持離職證明尋找下一份工作。
實習生是否可以獲得實習證明,不陰礙其就業權利或職業發展。因此,用人單位并沒有法定義務為實習生開具實習證明。當然,有些場合下,實習證明對于在校生有一定的價值和用途,那麼實習生應當提前與實習單位溝通是否可以獲得實習證明,以及獲得實習證明需要自身達成的任務、實習限期等前提。
問:實習時期是否要遵守與實習單位的實習約定?
答:實習時期應當遵守與實習單位之間就實習時期各項要求的約定,但這里的應當也可以懂得為法律制定中的可以,由於實習時期的協議屬于民法典調換的范疇,兩方的權利義務重要依附談判約定來確認,較少涉及法律強制性制定。
可是,每個人生活在社會環境下,都需要遵守坦誠信用原則。實習時期實習生需要遵守用人單位對于一般勞動者的勞動規律要求,不能妨害用人單位的長處。假如約定了實習限期,就要提前考慮好是否能知足這個限期,不能知足的話應當實事求是地與實習單位溝通。同時,還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守舊用人單位的商務秘密。
問:實習時期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項?
答:實習時期并沒有法律強制性制定讓用人單位為實習生投保保險,假如用人單位可認為實習生在實習時期的意外事故投保商務保險,那麼這就給實習生增加了一份保障,也給用人單位化解了一部門風險。
從人身安全自我保衛的角度來看,實習生也應當關注自身生命康健安全,至少應當注意:一是把實習場合,包含有實習單位全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示知監護人(父母)和教師;二是盡可能簽訂實習協議,仔細閱讀此中的條款,假如有對自身不利的,可以要求單位改動;三是注意遵守誠信原則和底線,當真完工實習任務、保證實習時間。
問:以就業留用為目的的實習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答:一般場合下,依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疑問的意見》,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創建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在非結業年級時期以勤工助學等為目的實習,不構成勞動關系,難受用勞動法關于工資、工時等權益保障制定。
實踐中,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依據具體事實進行判定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對完工學校的社會實習規劃或自行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系的除外。對于即將結業的高校結業生,且用人單位知曉該結業生即將結業就業的場合,結業生以就業為目的連續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亦對該結業生實施勞動控制并支付勞動報酬的場合下,可以認定構成勞動關系。
問:實習時期是否應當獲得實習報酬?
答:差異于勞動關系項下的勞動報酬,法律制定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尺度。實習時期,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實習學生實習報酬,取決于兩方談判的結局,或者在實習協議中約定,或者口頭約定。有沒有報酬以及報酬的尺度并沒有法律不准性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就業留用為目的的實習,若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則應當注意實習時期的工資不應當低于最低工資尺度。
問:結業生簽訂的三方協議有何種效力?
答:三方協議又稱為三方就業協議,依據教育部《關于修訂〈平凡高級學校結業生就業協議書〉若干意見的告訴》制定,就業協議書是平凡高級學校結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制定限期內就確立就業關系、明確兩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定結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信以及收到結業生的主要憑據;是高校進行結業生就業控制、編輯就業方案以及結業生解決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主要根據。
可見,就業協議簽訂的底細是在兩方簽訂勞動合同前,就業協議書的內容是就兩方達功績業意向作出的約定。就業協議書在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系用人單位與結業生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制定,兩方均應信守允諾,如發作違約行為,應當遭受該協議書內容的約束。
問:結業生為獲得北京戶口簽訂的落戶協議具有何種效力?
答:就北京市而言,司法實踐中普遍認可結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落戶協議中,可以約定在結業生違背戶口服務限期的場合下,應當向用人單位蒙受損失補償責任。《北京市高等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謎底(一)》制定,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解決了本市戶口,兩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用人單位以兩方約定為根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援。確因勞動者違背了坦誠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補償。
問:結業后入職未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訂試用期協議,可能產生哪些后果?
答:依據勞動合同律例定,創建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創建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也便是說,在高校結業生結業后,就具備了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地位,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之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過份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假如用人單位只簽訂試用期協議的,依據勞動合同律例定,試用期涵蓋在勞動合同限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限期為勞動合同限期。
問:試用期的限期、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待遇如何算計?
答:依據勞動合同律例定,勞動合同限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過份一個月;勞動合同限期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過份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限期和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過份六個月。同一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限期一般不能延長。
同時制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尺度。
試用期時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創建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