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律是管黨治黨之戒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黨紀國法都是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根本根據,本性上目標一致、性能相同、優勢互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定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強調講究黨內律例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調和。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規律處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堅定把規律挺在前面,貫通規紀法,銜接紀法罪,在第四條規律處分工作原則中增寫了執紀執法貫通的要求,并通過完善紀法銜接條款、推進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借鑒國家法律有關制定充滿相關內容等,推動綜合運用黨紀、國律例定的各種懲戒措施,做到精準執紀、紀法協同。各級黨組織要以黨紀吸取教育為契機,當真抓好《規則》的吸取貫徹,深刻懂得把握主旨要義和實踐要求,做到全面熟知掌握、精確規范採用,促進執紀執法貫通,形成紀法合力,連續不斷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黨的性質和宗旨決意了黨紀必定嚴于國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章等黨規對黨員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黨員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律例,而且要嚴格遵守黨章等黨規,對自己提出更高要求。《規則》作為規范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根基性律例,既堅定紀法分手、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同時強調紀法貫通、紀法銜接。2024年修訂《規則》時,依照紀在法前、紀法分手的原則,刪除了大批與國家法律重復的條文,黨的規律特色加倍鮮明,形成了六項規律體系,并經黨的十九大黨章確認,一直延續至今。同時,為辦理對實施違法犯法行為的黨員進行黨紀處分的疑問,在總則中專設對違法犯法黨員的規律處分一章,增寫紀法銜接條款,實現了黨紀和國法的有效銜接。
此次修訂《規則》,進一步完善紀法銜接條款,明確應當遭受黨紀處分的違法行為的范圍,在娛樂城安全性評估報告第三十條分三款有針對性地進行了細化制定。
針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違法行為,《規則》第三十條第一款充滿制定了黨員有其他毀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背治安控制等違法行為,妨害黨、國家和人民長處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處分。同時,《規則》在第三十條新增第二款,落實黨中心嚴厲財經規律的要求,突出對違背財經規律行為的懲戒,在堅定紀法分手原則和六項規律體例的根基上,對違背國家財經規律行為的黨紀處分作出制定,明確對違背國家財經規律,在公眾資金收支、稅務控制、國有資產控制、政府采購控制、金融控制、財務管帳控制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實踐中,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的黨員如何給予黨紀處分,頗受關注,《規則大眾 娛樂城》之前對此曾經有過相關制定。此次修訂,在第三十條新增第三款,進一步明確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打針毒品等喪失黨員前提,嚴重糜爛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解僱黨籍處分,開釋對此類違法行為重辦不貸的強烈信號。
《規則》在結算實踐經驗的根基上,與時俱進修訂完善紀法銜接條款,為進一步實現執紀和執法有序銜接、適用規律和適用法律有機混合明確了方位,對于堅定貫通規紀法,銜接紀法罪,把執紀與執法統一起來,同向發力、精準發力,提供了更系統、更規范、更具體的根據和支撐。
對違法犯法的黨員,應當依照制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規律和適用法律有機混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規則》在第四章對違法犯法黨員的規律處分中新增第二十八條制定,作為該章的總體性要求,統領該章各條制定。這是中心黨內律例中第一次就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作出明確制定。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要點的黨中心作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革新的重大決策配置,在黨內監視全蓋住根基上,實現了對公職人員監察全蓋住,創建健全黨紀處分體系與政務處分等法律處分體系并行的機制,強化了對盡力監視的全蓋住和有效性。
紀檢監察機關一體推行規律查抄、國家監察兩項職責,既根據黨的規律開展監視執紀,又根據國家法律進行監視執法,既審查黨員違紀疑問,又查訪公職人員職務違法犯法疑問,必要用好黨紀和國法兩把尺子,通過執紀審查和依法查訪有序銜接、相互貫通,使執紀執法同向發力、精準發力。這就需要在處置程序上有機混合、處分檔次上相互匹配,實現執紀執法貫通,發揮黨紀和國法的協同作用。
落實落細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要求,《規則》第十一條明確,對于遭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發起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第三十五條要求,黨員依法遭受解職以上處分的,應當按照本規則制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第四十一條制定,擔任職級、獨自職務序列級別的黨員干部違犯黨紀遭受處分,需要對其職級、獨自職務序列級別進行調換的,參照本規則關于黨外職務的制定執行。同時,《規則》與組織處理制定等制度有機銜接,如新增的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黨員干部遭受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依照制定給予組織處理。
《規則》駐足執紀執法工作實際,與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國家法律律運彩 娛樂城 推薦例有效銜接,與組織處理制定等黨內律例貫通調和,進一步嚴密制度規范,使依紀審查和依法查訪一體推進,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精準有序對接,做到精準執紀、紀法協同。
法律是對全體公民的要求,黨內律例制度是對全體黨員的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要堅定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統籌推進、一體建設,必要努力形成國家法律律例和黨內律例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
紀法貫通、紀法銜接,不僅是在目標任務、措施適用等方面貫通銜接,也是紀法理念的相互混合、法治理念的共同遵循。《規則》充分借鑒吸收國家法律律例的法治理念及相關法律原則、認定條例,充滿從輕減輕處分情境,新增存在退賠違紀所得情境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完善黨紀處分陰礙期算計條例、共同違紀數額認定尺度、經濟損失算計條例等內容。
被審查黨員在黨紀處分陰礙期內,又遭受黨紀處分的,處分陰礙期如何算計是規律審查實踐中常常遭遇的疑問。對此,《規則》新增第二十一條明確黨紀處分陰礙期算計條例,黨員在黨紀處分陰礙期內又遭受黨紀處分的,其陰礙期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陰礙期與新處分陰礙期之和。
同時,此次修訂《規則》,借鑒刑罰關于共同犯法中各行為人犯法數額的認定條例,將在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由依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改動為依照個人介入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差別給予處分。此外,《規則》第四十二條進一步完善經濟損失算計尺度,明確算計經濟損失應當算計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包含有為挽回違遊記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后至處理前連續發作的經濟損失,應當一并算計在內。
《規則》借鑒刑事法律條例對相關條款加以完善,使紀法貫通加倍順暢,執紀執法加倍精準有效,有利于進一步增強監視執紀執法有效性,更好促進適用規律和適用法律的混合。
新修訂的《規則》完善了規律處分運用條例,加強了紀法銜接,充滿了違紀情境,細化了處分制定,是黨組織執行和維護規律的根本標尺。各級黨組織要從嚴抓好規律建設,推動遠大黨員、干部把遵規守紀刻印在心,內化為言行準則,進一步強化規律意識、加強自我約束、提高免疫才幹,始終做到忠誠干凈負責。
規律是管黨治黨之戒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黨紀國法都是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根本根據,本性上目標一致、性能相同、優勢互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定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強調講究黨內律例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調和。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規律處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堅定把規律挺在前面,貫通規紀法,銜接紀法罪,在第四條規律處分工作原則中增寫了執紀執法貫通的要求,并通過完善紀法銜接條款、推進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借鑒國家法律有關制定充滿相關內容等,推動綜合運用黨紀、國律例定的各種懲戒措施,做到精準執紀、紀法協同。各級黨組織要以黨紀吸取教育為契機,當真抓好《規則》的吸取貫徹,深刻懂得把握主旨要義和實踐要求,做到全面熟知掌握、精確規范採用,促進執紀執法貫通,形成紀法合力,連續不斷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黨的性質和宗旨決意了黨紀必定嚴于國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章等黨規對黨員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黨員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律例,而且要嚴格遵守黨章等黨規,對自己提出更高要求。《規則》作為規范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根基性律例,既堅定紀法分手、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同時強調紀法貫通、紀法銜接。2024年修訂《規則》時,依照紀在法前、紀法分手的原則,刪除了大批與國家法律重復的條文,黨的規律特色加倍鮮明,形成了六項規律體系,并經黨的十九大黨章確認,一直延續至今。同時,為辦理對實施違法犯法行為的黨員進行黨紀處分的疑問,在總則中專設對違法犯法黨員的規律處分一章,增寫紀法銜接條款,實現了黨紀和國法的有效銜接。
此次修訂《規則》,進一步完善紀法銜接條款,明確應當遭受黨紀處分的違法行為的范圍,在第三十條分三款有針對性地進行了細化制定。
針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違法行為,《規則》第三十條第一款充滿制定了黨員有其他毀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背治安控制等違法行為,妨害黨、國家和人民長處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處分。同時,《規則》在第三十條新增第二款,落實黨中心嚴厲財經規律的要求,突出對違背財經規律行為的懲戒,在堅定紀法分手原則和六項規律體例的根基上,對違背國家財經規律行為的黨紀處分作出制定,明確對違背國家財經規律,在公眾資金收支、稅務控制、國有資產控制、政府采購控制、金融控制、財務管帳控制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實踐中,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的黨員如何給予黨紀處分,頗受關注,《規則》之前對此曾經有過相關制定。此次修訂,在第三十條新增第三款,進一步明確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打針毒品等喪失黨員前提,嚴重糜爛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解僱黨籍處分,開釋對此類違法行為重辦不貸的強烈信號。
《規則》在結算實踐經驗的根基上,與時俱進修訂完善紀法銜接條款,為進一步實現執紀和執法有序銜接、適用規律和適用法律有機混合明確了方位,對于堅定貫通規紀法,銜接紀法罪,把執紀與執法統一起來,同向發力、精準發力,提供了更系統、更規范、更具體的根據和支撐。
對違法犯法的黨員,應當依照制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規律和適用法律有機混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規則》在第四章對違法犯法黨員的規律處分中新增第二十八條制定,作為該章的總體性要求,統領該章各條制定。這是中心黨內律例中第一次就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作出明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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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一體推行規律查抄、國家監察兩項職責,既根據黨的規律開展監視執紀,又根據國家法律進行監視執法,既審查黨員違紀疑問,又查訪公職人員職務違法犯法疑問,必要用好黨紀和國法兩把尺子,通過執紀審查和依法查訪有序銜接、相互貫通,使執紀執法同向發力、精準發力。這就需要在處置程序上有機混合、處分檔次上相互匹配,實現執紀執法貫通,發揮黨紀和國法的協同作用。
落實落細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要求,《規則》第十一條明確,對于遭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發起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第三十五條要求,黨員依法遭受解職以上處分的,應當按照本規則制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第四十一條制定,擔任職級、獨自職務序列級別的黨員干部違犯黨紀遭受處分,需要對其職級、獨自職務序列級別進行調換的,參照本規則關于黨外職務的制定執行。同時,《規則》與組織處理制定等制度有機銜接,如新增的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黨員干部遭受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依照制定給予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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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法貫通、紀法銜接,不僅是在目標任務、措施適用等方面貫通銜接,也是紀法理念的相互混合、法治理念的共同遵循。《規則》充分借鑒吸收國家法律律例的法治理念及相關法律原則、認定條例,充滿從輕減輕處分情境,新增存在退賠違紀所得情境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完善黨紀處分陰礙期算計條例、共同違紀數額認定尺度、經濟損失算計條例等內容。
被審查黨員在黨紀處分陰礙期內,又遭受黨紀處分的,處分陰礙期如何算計是規律審查實踐中常常遭遇的疑問。對此,《規則》新增第二十一條明確黨紀處分陰礙期算計條例,黨員在黨紀處分陰礙期內又遭受黨紀處分的,其陰礙期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陰礙期與新處分陰礙期之和。
同時,此次修訂《規則》,借鑒刑罰關于共同犯法中各行為人犯法數額的認定條例,將在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由依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改動為依照個人介入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差別給予處分。此外,《規則》第四十二條進一步完善經濟損失算計尺度,明確算計經濟損失應當算計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包含有為挽回違遊記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后至處理前連續發作的經濟損失,應當一并算計在內。
《規則》借鑒刑事法律條例對相關條款加以完善,使紀法貫通加倍順暢,執紀執法加倍精準有效,有利于進一步增強監視執紀執法有效性,更好促進適用規律和適用法律的混合。
新修訂的《規則》完善了規律處分運用條例,加強了紀法銜接,充滿了違紀情境,細化了處分制定,是黨組織執行和維護規律的根本標尺。各級黨組織要從嚴抓好規律建設,推動遠大黨員、干部把遵規守紀刻印在心,內化為言行準則,進一步強化規律意識、加強自我約束、提高免疫才幹,始終做到忠誠干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