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心發表《中國共產黨規律處分規則(試行)》。這是我們黨歷史上首部規律處分規則。
2024年12月31日,中共中心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規律處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共三編、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條,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律例,嚴厲黨的規律等發揮了主要作用。
2024年,跟著時代的變化,一些難受應形勢發展的疑問逐步展現,于是我們對2024年頒布的《規則》進行了修訂。2024年10月18日,中共中心印發修訂后的《規則》,共三編、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條。2024年修訂的《規則》堅定依規治黨和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重在立規;秉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紀法分手的理念,對結構和內容進行了體系性重建,紀法分手的同時又相互貫通,實現了思想熟悉上的奔騰。
2024年8月,又一次修訂的《規則》正式發表。此次修訂與2024年《規則》一脈相承,安適紀檢監察體制革新需要,突出紀法協同、紀法銜接,進一步充滿和完善了六項規律的具體條款,嚴明白政治規律和政治規程。
2024年12月19日,中共中心發表新修訂的《規則》,并發出告訴,要求各地域各部分當真遵照執行。
2024年1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心規律查抄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強調,以吸取貫徹新修訂的規律處分規則為契機,在全黨開展一次會合性規律教育。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共中心三次修訂《規則》的主要意義體目前四個方面:,促進全黨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意性意義、斷然做到兩個維護。2024年11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心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心關于黨的百線上娛樂城體驗評價年奮斗重大功績和歷史經驗的議決》明確提出兩個確立,即確立習近平同志黨中心的要點、全黨的要點身份,確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傳授身份,明確了兩個維護,即斷然維護習近平同志黨中心的要點、全黨的要點身份,斷然維護黨中心權威和會合統一領導。
2024年10月16日,黨的二十大教導對堅定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黨中心會合統一領導作出配置。兩個確立和兩個維護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贏得的主要政治成績,必要以嚴明的規律做保障。《規則》作為規范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根基性制定,是全黨在政治上與黨中心維持高度一致的主要保證,因此需要依據形勢的發展進行修訂,確保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意性意義,切實做到兩個維護。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規律建設的主要論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氣長期堅定下去,把黨的偉大自我革命進行究竟。
比如,《規則》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規律建設主要論說轉化為規律要求,用貫穿黨的創造理論的態度觀點想法帶領規律建設工作,有利于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堅強規律保障。
堅定疑問導向、用嚴明的規律管黨治黨。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贏得歷史性首創性功績,管黨治黨寬松軟狀況得到基本扭轉。同時還應該清醒看到,管黨治黨還面對一些疑問。比如,一些黨員干部在貫徹落實黨中心決策配置時不斷然,折扣扣、搞變通,存在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違背國家財經規律、統計造假等。因此,我們需要修訂《規則》,充滿違紀情境,細化處分制定,使之更具針對性和可操縱性。
結算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依法治國經驗、實現制度與時俱進。黨的十九大教導指出,要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規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此中,深入推進反墮落斗爭。可以看到,黨的十九大把規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
在黨中心的堅定不懈下,規律建設贏得主要的制度成績。比如,2024年,中共中心印發《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教導規則》。2024年,中共中心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制定(試行)》,同年,發表《中共中心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視的意見》。2024年,中共中心辦公廳印發《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制定》,同年,中共中心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夫婦、子女及其夫婦做生意辦企業控制制定》。另有,2024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明確了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的權限和責任。
2024年1月9日,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心規律查抄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工作教導指出,要研究修訂黨紀處分規則。2024年12月8日,中共中心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規則》。2024年12月19日,中共中心發表新修訂的《規則》。該規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存了2024年《規則》的大部門內容,同時,新修訂的《規則》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的規律建設的理論、實踐和制度創造成績以黨規黨紀格式固化下來,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新修訂的《規則》政治性更強,內容更科學,邏輯更嚴謹,傳授性和可操縱性更強。把嚴的要求貫徹到黨規規定、黨紀教育、執紀監視全過程。
2024年新修訂的《規則》共三編、十一章,一百五十八條,與2024年修訂的《規則》比擬,新增十六條,改動七十六條。
新修訂的《規則》在總則部門增寫了堅定自我革命,為以中國式當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規律保障等內容,并在分則具體條文中貫通體現,堅牢把握了黨的規律建設的政治屬性和時代特征,貫徹落實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規律建設主要論說的要求。
新修訂的《規則》第六章中,增加了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分或者場所保衛主義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這一內容;將貫徹黨中心決策配置只展現立場不落實行為的處分,由違背工作規律部門調換到違背政治規律部門;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的處分,由違背群眾規律部門調換到違背政治規律部門;增寫政治攀附,交友政治騙子等行為的處分制定;增寫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疑問資料行為的處分制定;進一步完善了對黨員信仰宗教,個人搞迷信活動行為的處分制定。
新修訂的《規則》堅定嚴的基調,在總則部門增寫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推動辦理大黨獨占困難、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等內容;總則第四條強調,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氣長期堅定下去。
新修訂的《規則》不僅對黨員干部自身不推行或不正確推行職責行為作出處分制定,還堅定把規律挺在前面,促進執紀執法貫通,精確運用四種形態,明確了對黨員干部的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違規行為的處分制定,明確指出,黨員領導干部的夫婦、子女及其夫婦,違背有關制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域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陰礙其公平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背做生意辦企業禁業制定行為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依照制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換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遵從組織調換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新修訂的《規則》堅定實事求是,堅定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與約束并重,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律規范,率領激勵黨員干部敢于負責、積極作為,大力營造積極康健干事創業的政治生態和優良環境。
促進黨員干部敢于斗爭、正確履職。新修訂的《規則》增寫不敢斗爭、不愿負責,面臨重大矛盾沖突、危機難題臨陣退縮統計造假違背機構編輯控制制定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信訪工作職責行為等行為的處分制定。
推動黨員干部負責作為。新修訂的《規則》明確慢作為、假作為等妨害群眾長處,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援助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正等行為的處分制定。
確保正確執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2024年7月3日至4日,全國組織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習近平總書記在這次會議上提出了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新修訂的《規則》增加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行為的處分制定;明確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長處行為的處分制定。
落實三個分辨開來的要求。2024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重要領導干部吸取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上提出三個分辨開來,即把干部在推進革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過錯,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分辨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試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過錯,同上級明令不准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分辨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不經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分辨開來。
在新修訂的《規則》總則中完善了規律處分運用條例相關條款;分則中增加了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擔當任行為的處分制定,這是為了防範問責泛化濫用,保衛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新修訂的《規則》指出,要堅定黨性黨風黨紀一起抓,把《規則》納入黨員、干部訓練必修課,增強遵規守紀的自覺。2024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內蒙古察訪時強調,要對標黨風要求找差距、對表黨性要求查根源、比較黨紀要求明舉措。在這方面,新修訂的《規則》均有體現。
講究從黨的榮耀傳統中汲取規律滋養。在新修訂的《規則》總則中增寫苦守初心使命、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等內容,率領黨員干部賡續紅色血脈,提拔黨性修身。
完善違背中心八項制定精神行為的處分制定。新修訂的《規則》明確違背款待控制制定,濫發補助、補貼、獎金、福利,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以及擅自舉辦評比達標嘉獎、建立示范活動,違背會議活動控制制定等行為的處分制定;增寫以授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隨意決策、機器執行,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下層工作肩負等行為的處分制定。
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倡的厲行節約、反對糟蹋的社會風尚,明確在公務活動用餐、單位食堂用餐控制工作中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宣傳教育、監視控制職責,豪華糟蹋等行為的處分制定。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要堅定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2024年修訂出臺的《中國共產黨黨內律例規定規則》制定,要講究黨內律例同國家法律銜接和調和。新修訂的《規則》堅定把規律挺在前面,貫通規紀法,銜接紀法罪,推動綜合運用黨紀、國律例定的各種懲戒措施,做到精準執紀、紀法協同。
完善紀法銜接條款,新修訂的《規則》明確制定,毀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背治安控制等違法行為,妨害黨、國家和人民長處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僱黨籍處分,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打針毒品等喪失黨員前提,嚴重糜爛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促進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比如,明確對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黨員的處分制定,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發起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借鑒法律有關制定,充滿完善了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境以及共同違紀的處分制定。新修訂的《規則》推動黨內律例制度與國家法律律例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
2024年1月,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心規律查抄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指出,突出嚴的基調深化黨的規律建設。因此,各級黨委(黨組)和遠大黨員要把吸取貫徹新修訂的《規則》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期間的主要政治任務。
全面深入吸取貫徹新修訂的《規則》。黨的規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要遵守的行為條例。
要把新修訂的《規則》作為黨委(黨組)理論吸取中央組和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以及全體黨員的必修課;重點吸取新增的或者調換的條款和重點內容;深刻領悟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全面加強黨的規律建設的主要論說;結合黨章和其他黨內律例、國家相關法律律例吸取。
假如新修訂的《規則》是形,那麼魂便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規律建設的主要論說。我們不僅要掌握新修訂的《規則》的重要內容和條款,還要深刻領會這些內容和條款涵蓋的主要精神和根本要求。全體黨員要通過吸取新修訂的《規則》,清楚熟悉黨的規律是什麼,能干什麼、不能干什麼,著力辦理一些黨員干部對黨規黨紀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甚至不執行的疑問。
全面加強黨紀教育,增強遵規守紀自覺。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把他律要求轉化為內在追求。比如,2024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心紀委六次全會上指出,無數案例證明,黨員破法,無不始于破紀。只有把規律挺在前面,堅定紀嚴于法、紀在法前,才能降服違紀只是小節、違法才去處理的不正經狀況,用規律管住全體黨員,要深入開展規律教育,加強吸取宣傳教育,使黨員、干部增強規律意識,把黨章黨規黨紀刻印在心上,形成尊崇黨章、遵守黨紀的優良習慣。
黨的二十大教導指出,全面加強黨的規律建設,督促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等干部嚴于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
所以,全體黨員干部要深入領會和切實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和黨的二十大教導關于全面加強黨的規律建設的要求,深刻把握加強規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堅定黨性、黨風、黨紀一體抓,講究從思想上固本培元,把規律教育融入日常監管中,使鐵的規律轉化為黨員干部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各級黨組織要推進規律教育常態化,率領遠大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嚴格依照黨章和新修訂的《規則》制定,知界線、明底線,營造學紀、知紀、明紀、守紀濃厚氛氣,促進黨員干部增強規律意識和規程意識。我們要把正向率領和反面警示結合起來,運用代表案例和身邊人身邊事開展警示教育。督促傳授發作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相關單位黨委(黨組)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舉一反三、以案明紀,促進干部引認為戒、醒悟知止。
深化嚴格執紀。新修訂的《規則》的生命力在于執行,關鍵在于當真,要害在于從嚴。黨的二十大教導指出:對違背黨紀的疑問,發明一起斷然查處一起。2024年1月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心規律查抄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指出,要把規律建設擺在加倍突出位置,黨規規定、黨紀教育、執紀監視全過程都要貫徹嚴的要求,既讓鐵紀長牙、發威,又讓干部珍視、警醒、知止,使全黨形成遵規守紀的高度自覺。
新修訂的《規則》完善了規律處分運用條例,加強了紀法銜接,充滿了違紀情境,細化了處分制定,是黨組織執行和維護規律的根本標尺。因此,各級黨組織嚴厲黨內政治生活,堅定和完善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黨內談心會談制度,用好批駁和自我批駁戰器;要堅定把規律挺在前面,做到規律眼前人人平等、執行規律沒有破例,對違背黨規黨紀的疑問,發明一起就斷然查處一起,切實維護規律的剛性、嚴厲性;要促進執紀執法貫通,從政治上、紀律例定上全面評價違紀違法干部,形成紀法合力。
是關于《規則》的規定宗旨和根據的制定,明確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律例,嚴厲黨的規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議決和國家法律律例的貫徹執行,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本規則。
是關于傳授思想的制定,明確黨的規律建設必要堅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典型主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傳授,堅定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斷然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心的要點、全黨的要點身份,斷然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要點的黨中心權威和會合統一領導,增寫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定自我革命,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推動辦理大黨獨占困難、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為以中國式當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規律保障這些內容。
是關于規律處分工作要求的制定,明確黨章是最基本的黨內律例,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程。黨的規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要遵守的行為條例,要求堅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要點意識、看齊意識,始終堅持途徑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規律,自覺接納黨的規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律例,增寫必要苦守初心使命和切實踐行正確的盡力觀、政績觀、事業觀等內容。
是關于黨的規律處分工作遵循原則的制定,明確黨的規律處分工作應遵循五項根本原則,第一項是堅定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第二項是黨紀眼前一律平等;第三項是實事求是;第四項是民主會合制;第五項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增寫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氣長期堅定下去,執紀執法貫通等內容。
是關于監視執紀四種形態的制定,明確深化運用監視執紀四種形態。第一種形態是常常開展批駁和自我批駁,及時進行會談叮囑、批駁教育、責令查抄、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第二種形態是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換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第三種形態是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換的成為少數;第四種形態是嚴重違紀涉嫌犯法追查刑事責任的成為少少數。第四種形態將本來的涉嫌違法立案審查改為涉嫌犯法追查刑事責任。
黨員、干部有作風規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疑問或者輕微違紀疑問,或者有一般違紀疑問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境的,運用監視執紀第一種形態,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規則》《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制定(試行)》,以及《規則》的制定進行會談叮囑、批駁教育、責令查抄等,或者予以誡勉。
黨員、干部有一般違紀疑問,或者違紀疑問嚴重但具有主動交接等從輕減輕處分情境的,運用監視執紀第二種形態,依照制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者發起單處、并處停職查抄、調換職務、責令去職、免職等處理。
黨員、干部有嚴重違紀疑問,或者嚴重違紀并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運用監視執紀第三種形態,依照制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解僱黨籍處分,同時發起給予降職或者依法給予解職、解僱公職、調換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
黨員、干部嚴重違紀、涉嫌犯法的,運用監視執紀第四種形態,依照制定給予解僱黨籍處分,同時依法給予解僱公職、調換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指出,本規則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遭受黨紀責任追查的黨組織和黨員。
是關于違背黨章和其他黨內律例的制定,明確黨組織和黨員違背黨章和其他黨內律例,違背國家法律律例,違背黨和國家政策,違背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長處的行為,按照制定應當給予規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要遭受追查和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疑問線索反應會合、群眾反應強烈,政治疑問和經濟疑問交織的墮落案件,違背中心八項制定精神的疑問。
是關于對黨員的規律處分種類的制定,明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解僱黨籍五種處分種類。
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處分的區別是什麼?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條制定,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控制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視,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這里的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列舉的六種人。監察機關給予的政務處分有六種,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解職、解僱。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按控制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控制、監視,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第一個差異:主體差異。黨紀處分是黨組織作出處分,黨紀輕處分包含有警告、嚴重警告;黨紀重處分包含有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解僱黨籍。
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第二個差異:種類差異。黨紀處分是五種,政務處分是六種。
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第三個差異:對象差異。政務處分的對象是公職人員,黨紀處分的對象是黨員。假如一個公職人員有黨員地位,在受處分時可能面對三種處分: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依照控制權限,對公職人員作出處分。
要明確,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
指出: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查抄或者給予通報批駁。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依據情節嚴重的水平,可以予以:改組、結束。是關于規律處理的制定。規律處分和規律處理是差異的,規律處理是針對黨組織,規律處分是針對黨員。
是關于黨紀處分陰礙期的制定。
制定,黨員遭受警告處分一年內、遭受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或者進一步採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採用。《規則》的警告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警告嚴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里的警告陰礙期是六個月,《規則》里的警告陰礙期是一年。《規則》第十條增寫黨員在遭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內不得進一步採用的表述。
是關于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制定,明確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制定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意時,增寫對于在立案審查中因涉嫌違犯黨紀被免職的黨員,審查后按照本規則制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依照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規則》第十一條還制定,對于應當遭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可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發起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黨員遭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按照前款制定遭受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是關于留黨查看限期的制定,明確覆原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是關于黨員遭受解僱黨籍處分的制定,明確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外制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制定。
增寫關于組織處理的制定,明確黨員干部遭受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依照制定給予組織處理。2024年,中共中心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制定(試行)》)指出,組織處理包含有停職查抄、調換職務、責令去職、免職、降職。
制定,對于遭受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遭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天然免職。
制定,對于遭受結束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此中,符合黨員前提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加入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前提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期限修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遊記為的,按照制定予以追查。
是關于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制定,明確有下列情境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主動交接本人應當遭受黨紀處分的疑問;在組織會談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增寫,會談函詢;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遭受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查的疑問,經查證屬實,或者有其他建功表現。;主動挽回損失、打消不佳陰礙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局發作;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黨內律例制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境。
什麼是會談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黨員干部假如被立案審查,一定是違紀違法或者犯法了。關于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犯法的疑問線索,一般來歷于信訪舉報。紀委、監委有信訪室,歸口受理信訪舉報。另有,有可能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犯法的疑問線索來歷于巡視巡查,以及審計監視和其他方面。所以,我們有紀委、監委的案管室,會合控制疑問線索,然后提出分辦意見,交給相關職能部分承辦。比如,一般的違紀疑問由監視查抄室擔當會談函詢,給予了結;對照嚴重的違紀違法的疑問,由審查查訪室進行初核或者立案審查。疑問線索的處置包含有四種方式:會談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
會談函詢的結局有四種:反應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疑問的,予以了結澄清。疑問輕微,不需要追查規律責任的,采取會談叮囑、批駁教育、責令查抄、誡勉會談等方式處理。反應疑問對照具體,但被反應人予以抵賴且抵賴原因不充分具體的,或者說明存在明顯疑問的,一般應當再次會談或者函詢;發明被反應人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法疑問需要追查規律和法律責任的,應當提出初步核實的發起。對誣告暗害者,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查處。
什麼場合需要初步核實?初步核實是處置疑問線索的方式之一。什麼場合需要立案審查?經初步核實后,假如發明了一部門違紀違法或者是犯法的事實和證據,則需要追查責任,走相關程序,并對被舉報人進行立案審查。
制定,依據案件的特殊場合,由中心紀委決意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意并呈報中心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規則制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指出,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可是具有本規則第十七條制定的情境之一或者本規則分則中另外制定的,可以給予批駁教育、責令查抄、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視作出書面結論,增寫黨員有作風規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疑問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會談叮囑、批駁教育、責令查抄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以及黨員行為固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居心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理由所引起的,不追查黨紀責任。
是關于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制定,明確有下列情境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逼迫、唆使他人違紀;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違紀受處分后又因居心違紀應當遭受黨紀處分;違紀受處分后,又被發明其受處分前沒有交接的其他應當遭受黨紀處分的疑問;黨內律例制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境。
,增寫黨員在黨紀處分陰礙期內又遭受黨紀處分的,其陰礙期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陰礙期與新處分陰礙期之和。
指出,從輕處分,是指在本規則制定的違遊記為應當遭受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本規則制定的違遊記為應當遭受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指出,減輕處分,是指在本規則制定的違遊記為應當遭受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本規則制定的違遊記為應當遭受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是關于合并處理的制定,明確一人有本規則制定的兩種以上應當遭受黨紀處分的違遊記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遊記為中應當遭受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制定,一個違遊記為同時觸犯本規則兩個以上條款的,按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制定,二人以上共同居心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規則另外制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依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差別給予處分。
制定,黨組織領導機構團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意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居心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依照各自在團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差別給予處分。
增寫,對違法犯法的黨員,應當依照制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規律和適用法律有機混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
是關于黨員違背法律涉嫌犯法行為的處分制定,明確黨組織在規律審查中發明黨員有貪污行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盡力尋租、長處輸送、徇私舞弊、糟蹋國家資財等違背法律涉嫌犯法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是關于黨員違紀違法的處分制定,明確黨組織在規律審查中發明黨員有刑罰制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法但須追查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毀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背治安控制等違法行為,妨害黨、國家和人民長處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僱黨籍處分,增寫違背國家財經規律,在公眾資金收支、稅務控制、國有資產控制、政府采購控制、金融控制、財務管帳控制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以及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打針毒品等喪失黨員前提,嚴重糜爛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是關于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法處分次序的制定,明確黨組織在規律審查中發明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法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意,并依照制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黨員假如違紀又違法,還涉嫌犯法的,先黨紀處分,然后政務處分或處分,最后移交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制定,黨員被依法留置、捕捉的,黨組織應當依照控制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依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局,可以覆原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覆原。留置是一種監察措施,202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用留置代替兩規。捕捉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制定,黨員犯法情節輕微,人民查察院依法作出不告狀決意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假如黨員犯法情節輕微,免予了刑事處罰,也要給予黨紀重處分,比如,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
制定黨員犯法,有下列情境之一的,應當給予解僱黨籍處分:一是因居心犯法被依法判處刑罰制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二是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是因過失犯法,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中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罪。
還制定,因過失犯法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解僱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解僱黨籍的,應當比較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的制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一款制定,黨員依法遭受刑事責任追查的,黨組織應當依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意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按照本規則制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假如法院先對遭受刑事責任追查的黨員判刑了,這個黨員所在的黨組織要依據判決書給再他一個黨紀處分;假如這個黨員還是公職人員,監察機關還要給他相應的政務處分。另有,對公職人員的處分,除了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或單位也要依照控制權限給他處分。這條增寫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款制定,黨員依法遭受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查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依據生效的處分、行政處罰決意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按照制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此中,黨員依法遭受解職以上處分的,應當按照本規則制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這部門重要表白的是,假如黨員先遭受政務處分,或者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那麼在追查他的黨紀責任的時候,要依據相關單位給出的處分、處罰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給予黨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指出,準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存準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駁教育或者延長準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準備黨員資格。
指出,對違紀后行踪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場合作出處理:對有嚴重違遊記為,應當給予解僱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視作出決意,解僱其黨籍;除前項制定的場合外,行踪不明時間過份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依照黨章制定對其予以除名。
制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意前逝去,或者在逝去之后發明其曾有嚴重違遊記為,對于應當給予解僱黨籍處分的,解僱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查看以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是關于分辨違遊記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制定,明確: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意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主管的工作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介入決意的工作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這一條還制定,本規則所稱領導責任者,包含有重要領導責任者和主要領導責任者。
直接責任是說,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在職責范圍內,不推行或不正確推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后果起決意性作用;重要領導責任是說,黨員領導干部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推行或不正確推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是說,黨員領導干部在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介入決意的工作不推行或不正確推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
指出,本規則所稱主動交接,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會談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接自己的疑問,或者在會談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時期交接組織未掌握的疑問。
本來的主動交接是指涉嫌違紀黨員在組織初步核實前,向組織交接自己的疑問,或者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時期交接組織未掌握的疑問。目前,這一條在初步核實前加了組織會談函詢,說明延長了主動交接的時間。
增寫,擔任職級、獨自職務序列級別的黨員干部違犯黨紀遭受處分,需要對其職級、獨自職務序列級別進行調換的,參照本規則關于黨外職務的制定執行。
制定,算計經濟損失應當算計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包含有為挽回違遊記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后至處理前連續發作的經濟損失,應當一并算計在內。
第一款制定,對于違遊記為所獲得的經濟長處,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補償,應當予以收到,并依照制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個人。這里是說,對于主動投案上交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補償,我們應該接納,并且要按制定收繳或者返還給有關單位、個人。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對于違遊記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長處,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發起有關組織、部分、單位依照制定予以糾正。這一條第三款制定,對于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制定處理的黨員,經查訪確屬實在施違遊記為獲得的長處,按照本條制定處理。這說明,無論黨員是行踪不明還是逝去,都要對其違紀所得進行收繳或責令退賠。
制定,黨紀處分決意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下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公佈,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公佈,并依照干部控制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意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遭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解決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改變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換其黨外職務的,應當發起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換其黨外職務。特殊場合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意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解決限期。解決限期最長不得過份六個月。
制定,執行黨紀處分決意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意的執行場合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意的機關教導,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按照黨章及有關制定提出申訴。
增寫,黨員因違犯黨紀遭受處分,陰礙期滿后,黨組織無需取消對其的處分。
黨紀處分陰礙期滿以后怎麼辦?這一條明確黨組織無需取消對其的處分。
增寫,本規則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級、本數。
制定,本規則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制定的其他黨內律例,可是中共中心發表或者批準發表的其他黨內律例有特別制定的除外。
《規則》的分則是從第四十九條到第一百五十四條,附則是從第一百五十五條到第一百五十八條。
分則有六章,包含有對違背政治規律、組織規律、廉潔規律、群眾規律、工作規律、生活規律行為的處分。
《規則》第四十九條到第五十一條是關于有嚴重政治疑問言行的處分。
制定,在重大原則疑問上差異黨中心維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佳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教導會、座談會等方式,公然發布堅定資產階層自由化態度、反對四項根本原則,反對黨的革新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宣示等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第二款制定,發表、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宣示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前提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教導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公然發布違反四項根本原則,違反、歪曲黨的革新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疑問的文章、演說、宣言、宣示等;妄議黨中心大政方針,毀壞黨的會合統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勇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部隊歷史。
第二款制定,發表、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前提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制作、販賣、散播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要依照情節輕重,給予從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處分、解僱黨籍等處分。《規則》第五十二條增寫了網絡文本、圖片、音頻三個種類。
第二款制定,私自攜帶、寄遞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第三款制定,私自閱看、瀏覽、收聽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加入秘密集團或者加入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是關于搞非組織活動行為的處分,制定,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政治攀附、種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長處互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源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明確導致本地域、本部分、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增寫,搞投機鉆營,交娛樂城即時客戶服務友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明確充當政治騙子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場所或者分管的部分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心確認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心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增寫貫徹黨中心決策配置只展現立場不落實的表述,增寫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分或者場所保衛主義行為的處理制定。
第一款制定,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反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長處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第二款制定,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制定,對黨不忠誠不厚道,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佳陰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這句增寫在政治上造成不佳陰礙的表述。
制定,制造、散布、散播政治謠言,毀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把政治操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暗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妨害或者不佳陰礙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由違背組織規律移到違背政治規律這部門。
制定,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心決意的重大政策疑問作出決意、對外發布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不依照有關制定向組織請示、教導重大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這條中的有關制定是指2024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教導規則》中的制定。
制定,攙和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是關于對立組織審查行為的處分,列舉了五種行為:串供或者仿造、銷毀、遷移、躲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掩護同案人員;向組織提供虛假場合,掩蓋事實;其他對立組織審查行為。這條制定,有這五種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組織、加入反對黨的根本理論、根本路線、根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聚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教導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根本理論、根本路線、根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佳陰礙的,對計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組織、加入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仇視政府等組織的,對計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組織、加入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計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從事、介入挑撥毀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加入民族分裂活動的,對計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議決,毀壞民族團結的,對計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期限修正;經黨組織協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介入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這條增寫要求其期限修正的表述。
第一款制定,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加入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佳陰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增寫個人搞迷信活動。
制定,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立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配置的實施,或者毀壞黨的下層組織建設的,對計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陰礙,妨害黨和國家尊嚴、長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不推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視責任或者推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視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妨害或者嚴重不佳陰礙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本次修訂,我們將這條由本來的違背工作規律移到了違背政治規律這部門。
制定,黨員領導干部對違背政治規律和政治規程等過錯思想和行為不教導、不抵制、不斗爭,放蕩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睦,造成不佳陰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制定,違背黨的良好傳統和工作常規等黨的規程,在政治上造成不佳陰礙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規律是成文的規程,一些未明文列入規律的規程是不成文的規律。
制定,違背民主會合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從警告到留黨查看等處分。這一條列舉了四種違背民主會合制原則的行為:拒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意;違背議事條例,個人或者少數人決意重大疑問;居心規避團體決策,決意重大事項、主要干部任免、主要項目規劃和大額資金採用;借團體決策名義團體違規。
制定,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上級黨組織決意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制定,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撥、切磋等決意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增寫,在黨組織規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謝絕作證或者居心提供虛假場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違背個人有關事項教導制定,隱瞞不報;在組織進行會談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疑問;不按要求教導或者不如實教導個人去向;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
第二款制定,有前款第二項制定的行為,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場合、掩蓋事實的,按照本規則第六十三條制定處理。
第三款制定,篡改、仿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第四款制定,隱瞞入黨前嚴重過錯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長年且一貫表現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功勞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在這一款中增寫對入黨長年且一貫表現好的表述。
制定,黨員領導干部違背有關制定組織、加入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察訪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在法律制定的投票、娛樂城現金版登入選舉活動中違反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背黨章、其他黨內律例和有關章程活動。這一條還制定,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款制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擠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升或者調換干部等違背干部選拔任用制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第二款制定,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增寫,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情節輕重給予從警告到留黨查看等處分。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換;以組織調換取代黨紀政務等處分;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
第一款制定,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升遷、職稱評聘、榮譽嘉獎,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頓退役甲士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本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違背有關制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長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長處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第一款制定,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以逼迫、恐嚇、誘騙、拉攏等手段,損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從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對批駁、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駁、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居心將其泄露給他人;對黨員的申辯、辯解、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佳后果;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佳后果,或者不依照有關制定處理黨員申訴;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佳后果。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對批駁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是關于違背黨章和其他黨內律例,以及違背有關制定程序發展黨員的處分制定。第一款制定,違背黨章和其他黨內律例的制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前提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地位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第二款制定,違背有關制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規則》第九十條、九十一條、九十二條、九十三條是關于違背外事行為制定的處分。
制定,違背有關制定贏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允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違背有關制定解決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去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這一條增寫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改變路線、無合法原因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駐外機構或者暫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背有關制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款制定,駐外機構或者暫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過份六個月的,依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居心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前提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款制定,黨員干部必要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盡力,清正廉潔,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規則》分則部門根本上都是負面清單,但九十四條是正面的要求,它把黨章對黨員干部的要求寫明確了。
第二款制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為他人謀取長處,本人的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為對方及其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長處搞權權買賣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縱容、默許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黨員干部的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尺度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制定,收受可能陰礙公平執行公務的禮物、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予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物、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這一條第二款增寫:以授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第一款制定,借用控制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陰礙公平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通過民間貸款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陰礙公平執行公務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這里在陰礙公平執行公務之前加了可能兩個字,只要是可能陰礙公平執行公務的,依照情節嚴重都要給予從警告到解僱黨警等處分。
第一款制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佳陰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團體和人民長處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解僱黨籍。
制定,接納、提供可能陰礙公平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規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制定,違背有關制定贏得、持有、實際採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券),或者違背有關制定出入私家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是關于違背有關制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處分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按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從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做生意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交易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其他違背有關制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利用介入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採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交易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通過買入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贏利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這一條第三款制定,違背有關制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補助等額外長處的,按照第一款制定處理。
第一款制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為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本開闢、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採用權出讓、房地產開闢、工程招投標以及公眾財政收支等方面謀取長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第二款增寫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本等提供協助謀取長處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第一款制定,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背有關制定接納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域和業務范圍內或者與原工功課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功課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處分。這里有一個主要改動,便是把黨員領導干部去掉了,這意味著不僅僅是領導干部,全體黨員都不應該違背這個制定。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背有關制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控制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處分。
第一款增寫,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為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長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增寫,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為他人謀取長處,本人的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黨員領導干部的夫婦、子女及其夫婦,違背有關制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域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陰礙其公平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背做生意辦企業禁業制定行為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依照制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換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遵從組織調換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是關于黨和國家機關違背有關制定做生意辦企業的處分制定,指出黨和國家機關違背有關制定做生意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黨員領導干部違背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哨兵等方面為本人、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這次改動增寫了身邊工作人員謀求特殊待遇的表述。
制定,在分配、買入住房中侵犯國家、團體長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納服務、採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將應當由本人、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這里增寫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表述。
第一款制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違背有關制定占用公物歸個人採用,時間過份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制定,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和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從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
制定,違背有關制定組織、加入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買入贈予或者發放禮物、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這次改動把高消費娛樂中的高消費去掉,變為娛樂。
制定,違背有關制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補助、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這一條增寫了福利。
第一款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情節輕重,給予從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公款旅游或者以吸取訓練、察訪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變更公務行程,借機旅游;加入所控制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察訪活動,借機旅游。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以察訪、吸取、訓練、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制定,違背款待控制制定,超尺度、超范圍款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違背有關制定配備、買入、更改、裝飾、採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背公務交通工具控制制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第一款制定,違背會議活動控制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撤銷黨內職務等處分:到不准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決意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其他違背會議活動控制制定行為。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擅自舉辦評比達標嘉獎、建立示范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嘉獎、建立示范活動收取費用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2024年,中共中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告訴》制定,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到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臺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21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不准召開會議的區域范圍以風景名勝區總體安排確認的要點景區地區范圍為準。
制定,違背辦公用房控制等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撤銷黨內職務等處分:決意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訓練中央等樓堂館所;超尺度配備、採用辦公用房;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地方供個人採用;其他違背辦公用房控制等制定行為。
制定,搞權色買賣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買賣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是個兜底條款,制定有其他違背廉潔規律制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超尺度、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肩負;違背有關制定截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背有關制定拖欠群眾錢款;在控制、服務活動中違背有關制定收取費用;在解決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其他侵害群眾長處行為。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在村莊振興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制定,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受到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制定,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援助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正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衛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留黨查看等處分: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長處的疑問按照政策或者有關制定能辦理而不及時辦理,庸線上娛樂城登入失敗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佳陰礙;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妨害黨群、干群關系;對待群眾立場惡劣、簡樸蠻橫,造成不佳陰礙;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妨害群眾長處;其他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妨害群眾長處行為。
制定,遭遇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恐嚇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不依照制定公然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是個兜底條款,制定,有其他違背群眾規律制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工作中不擔當任或者疏于控制,貫徹執行、查抄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配置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長處以及公眾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這一條增寫第二款: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疑問,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妨害或者嚴重不佳陰礙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增寫,工作中不敢斗爭、不愿負責,面臨重大矛盾沖突、危機難題臨陣退縮,造成不佳陰礙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妨害或者嚴重不佳陰礙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外觀;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脫離實際,不作深入查訪研究,搞隨意決策、機器執行;違背精文減會有關制定搞文山會海;在督查查抄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下層工作肩負;工作中其他格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增寫,在公務活動用餐、單位食堂用餐控制工作中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宣傳教育、監視控制職責,導致餐飲糟蹋,造成嚴重不佳陰礙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增寫,在機構編輯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佳陰礙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擅自超出三定制定范圍調換職責、建置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違規干預場所機構建置;其他違背機構編輯控制制定行為。
增寫,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佳陰礙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不依照制定受理、解決信訪事項;對規模性團體訪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分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發起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疑問長期得不到辦理;其他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信訪工作職責行為。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職責,導致信訪事項發作,造成不佳陰礙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2024年,中共中心、國務院印發的《信訪工作規則》明確了信訪工作的責任制,制定違背相關條款要蒙受相應責任。
制定,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留黨查看處分:黨員被立案審查時期,擅自批準其出差、出國(境)、去職,或者對其切磋、提升職務、升遷職級、進一步採用、獎勵,或者解決退休手續;黨員被依法追查刑事責任后,不依照制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黨員違背國家法律律例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黨紀處分決意或者申訴復查決意作出后,不依照制定落實決意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四是黨員遭受黨紀處分后,不依照干部控制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控制和監視工作。
增寫,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擔當任,造成不佳陰礙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款制定,因工作不擔當任致使所控制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因工作不擔當任致使所控制的人員出逃、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增寫,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增寫,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在上級查抄、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教導工作時對應當教導的事項不教導或者不如實教導,造成嚴重妨害或者嚴重不佳陰礙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在上級查抄、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教導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逼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制定,違背有關制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採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闢與經營、礦產資本開闢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買賣、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允許和資金貸款等事項;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干預和插手團體資金、資產和資本的採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一款制定,違背有關制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場所或者部分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陰礙,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違背有關制定干預和插手公眾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功勛榮譽嘉獎獎勵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佳陰礙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制定,依照有關制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教導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依照制定教導或者登記,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024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心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視規則》第二十五條制定,創建健全黨的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紀實制度,發明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干預干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疑問,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教導。
2024年,中共中心印發《中共中心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視的意見》指出,發明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違紀違法疑問的,應當及時如實按程序向黨組織反應和教導,對隱瞞不報、當老好人的要連帶追查責任。
第一款制定,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盜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規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然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規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在測驗、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背有關制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以不合法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暫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限期,或者擅自改變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駐外機構或者暫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域的法律、法令或者輕慢駐在國家、地域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是概括性條款,由於《規則》不可能把每一個領域、每一個系統的違背工作規律的行為一一列舉,所以給出了概括性的制定,明確在黨的規律查抄、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佳陰礙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生活奢靡、豪華糟蹋、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佳陰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這一條增寫了豪華糟蹋。
制定,與他人發作不合法性關系,造成不佳陰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利用職權、培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雷同關系與他人發作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制定,黨員領導干部不珍視家風建設,對夫婦、子女及其夫婦失管失教,造成不佳陰礙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在公眾地方、網絡空間有欠妥言行,造成不佳陰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這一條增寫了網絡空間,將以前的有欠妥行為改為欠妥言行。
是兜底條款,制定有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場合,規定單項實施制定。
制定,中心軍事委員會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員軍隊的實際場合,規定增補制定或者單項制定。
制定,本規則由中心紀委擔當辯白。
明確《規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一條還制定本規則施行前,已完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那時的制定或者政策。尚未完案的案件,假如行為發作時的制定或者政策不以為是違紀,而本規則以為是違紀的,按照那時的制定或者政策處理;假如行為發作時的制定或者政策以為是違紀的,按照那時的制定或者政策處理,可是假如本規則不以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按照本規則制定處理。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心發表《中國共產黨規律處分規則(試行)》。這是我們黨歷史上首部規律處分規則。
2024年12月31日,中共中心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規律處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共三編、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條,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律例,嚴厲黨的規律等發揮了主要作用。
2024年,跟著時代的變化,一些難受應形勢發展的疑問逐步展現,于是我們對2024年頒布的《規則》進行了修訂。2024年10月18日,中共中心印發修訂后的《規則》,共三編、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條。2024年修訂的《規則》堅定依規治黨和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重在立規;秉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紀法分手的理念,對結構和內容進行了體系性重建,紀法分手的同時又相互貫通,實現了思想熟悉上的奔騰。
2024年8月,又一次修訂的《規則》正式發表。此次修訂與2024年《規則》一脈相承,安適紀檢監察體制革新需要,突出紀法協同、紀法銜接,進一步充滿和完善了六項規律的具體條款,嚴明白政治規律和政治規程。
2024年12月19日,中共中心發表新修訂的《規則》,并發出告訴,要求各地域各部分當真遵照執行。
2024年1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心規律查抄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強調,以吸取貫徹新修訂的規律處分規則為契機,在全黨開展一次會合性規律教育。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共中心三次修訂《規則》的主要意義體目前四個方面:,促進全黨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意性意義、斷然做到兩個維護。2024年11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心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心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功績和歷史經驗的議決》明確提出兩個確立,即確立習近平同志黨中心的要點、全黨的要點身份,確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傳授身份,明確了兩個維護,即斷然維護習近平同志黨中心的要點、全黨的要點身份,斷然維護黨中心權威和會合統一領導。
2024年10月16日,黨的二十大教導對堅定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黨中心會合統一領導作出配置。兩個確立和兩個維護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贏得的主要政治成績,必要以嚴明的規律做保障。《規則》作為規范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根基性制定,是全黨在政治上與黨中心維持高度一致的主要保證,因此需要依據形勢的發展進行修訂,確保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意性意義,切實做到兩個維護。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規律建設的主要論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氣長期堅定下去,把黨的偉大自我革命進行究竟。
比如,《規則》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規律建設主要論說轉化為規律要求,用貫穿黨的創造理論的態度觀點想法帶領規律建設工作,有利于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堅強規律保障。
堅定疑問導向、用嚴明的規律管黨治黨。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贏得歷史性首創性功績,管黨治黨寬松軟狀況得到基本扭轉。同時還應該清醒看到,管黨治黨還面對一些疑問。比如,一些黨員干部在貫徹落實黨中心決策配置時不斷然,折扣扣、搞變通,存在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違背國家財經規律、統計造假等。因此,我們需要修訂《規則》,充滿違紀情境,細化處分制定,使之更具針對性和可操縱性。
結算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依法治國經驗、實現制度與時俱進。黨的十九大教導指出,要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規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此中,深入推進反墮落斗爭。可以看到,黨的十九大把規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
在黨中心的堅定不懈下,規律建設贏得主要的制度成績。比如,2024年,中共中心印發《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教導規則》。2024年,中共中心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制定(試行)》,同年,發表《中共中心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視的意見》。2024年,中共中心辦公廳印發《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制定》,同年,中共中心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夫婦、子女及其夫婦做生意辦企業控制制定》。另有,2024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明確了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的權限和責任。
2024年1月9日,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心規律查抄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工作教導指出,要研究修訂黨紀處分規則。2024年12月8日,中共中心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規則》。2024年12月19日,中共中心發表新修訂的《規則》。該規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存了2024年《規則》的大部門內容,同時,新修訂的《規則》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的規律建設的理論、實踐和制度創造成績以黨規黨紀格式固化下來,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新修訂的《規則》政治性更強,內容更科學,邏輯更嚴謹,傳授性和可操縱性更強。把嚴的要求貫徹到黨規規定、黨紀教育、執紀監視全過程。
2024年新修訂的《規則》共三編、十一章,一百五十八條,與2024年修訂的《規則》比擬,新增十六條,改動七十六條。
新修訂的《規則》在總則部門增寫了堅定自我革命,為以中國式當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規律保障等內容,并在分則具體條文中貫通體現,堅牢把握了黨的規律建設的政治屬性和時代特征,貫徹落實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規律建設主要論說的要求。
新修訂的《規則》第六章中,增加了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分或者場所保衛主義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這一內容;將貫徹黨中心決策配置只展現立場不落實行為的處分,由違背工作規律部門調換到違背政治規律部門;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的處分,由違背群眾規律部門調換到娛樂城 體驗金 免流水違背政治規律部門;增寫政治攀附,交友政治騙子等行為的處分制定;增寫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疑問資料行為的處分制定;進一步完善了對黨員信仰宗教,個人搞迷信活動行為的處分制定。
新修訂的《規則》堅定嚴的基調,在總則部門增寫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推動辦理大黨獨占困難、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等內容;總則第四條強調,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氣長期堅定下去。
新修訂的《規則》不僅對黨員干部自身不推行或不正確推行職責行為作出處分制定,還堅定把規律挺在前面,促進執紀執法貫通,精確運用四種形態,明確了對黨員干部的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違規行為的處分制定,明確指出,黨員領導干部的夫婦、子女及其夫婦,違背有關制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域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陰礙其公平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背做生意辦企業禁業制定行為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依照制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換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遵從組織調換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新修訂的《規則》堅定實事求是,堅定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與約束并重,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律規范,率領激勵黨員干部敢于負責、積極作為,大力營造積極康健干事創業的政治生態和優良環境。
促進黨員干部敢于斗爭、正確履職。新修訂的《規則》增寫不敢斗爭、不愿負責,面臨重大矛盾沖突、危機難題臨陣退縮統計造假違背機構編輯控制制定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信訪工作職責行為等行為的處分制定。
推動黨員干部負責作為。新修訂的《規則》明確慢作為、假作為等妨害群眾長處,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援助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正等行為的處分制定。
確保正確執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2024年7月3日至4日,全國組織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習近平總書記在這次會議上提出了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新修訂的《規則》增加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行為的處分制定;明確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長處行為的處分制定。
落實三個分辨開來的要求。2024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重要領導干部吸取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上提出三個分辨開來,即把干部在推進革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過錯,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分辨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試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過錯,同上級明令不准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分辨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不經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分辨開來。
在新修訂的《規則》總則中完善了規律處分運用條例相關條款;分則中增加了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擔當任行為的處分制定,這是為了防範問責泛化濫用,保衛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新修訂的《規則》指出,要堅定黨性黨風黨紀一起抓,把《規則》納入黨員、干部訓練必修課,增強遵規守紀的自覺。2024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內蒙古察訪時強調,要對標黨風要求找差距、對表黨性要求查根源、比較黨紀要求明舉措。在這方面,新修訂的《規則》均有體現。
講究從黨的榮耀傳統中汲取規律滋養。在新修訂的《規則》總則中增寫苦守初心使命、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等內容,率領黨員干部賡續紅色血脈,提拔黨性修身。
完善違背中心八項制定精神行為的處分制定。新修訂的《規則》明確違背款待控制制定,濫發補助、補貼、獎金、福利,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以及擅自舉辦評比達標嘉獎、建立示范活動,違背會議活動控制制定等行為的處分制定;增寫以授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隨意決策、機器執行,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下層工作肩負等行為的處分制定。
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倡的厲行節約、反對糟蹋的社會風尚,明確在公務活動用餐、單位食堂用餐控制工作中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宣傳教育、監視控制職責,豪華糟蹋等行為的處分制定。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要堅定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2024年修訂出臺的《中國共產黨黨內律例規定規則》制定,要講究黨內律例同國家法律銜接和調和。新修訂的《規則》堅定把規律挺在前面,貫通規紀法,銜接紀法罪,推動綜合運用黨紀、國律例定的各種懲戒措施,做到精準執紀、紀法協同。
完善紀法銜接條款,新修訂的《規則》明確制定,毀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背治安控制等違法行為,妨害黨、國家和人民長處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僱黨籍處分,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打針毒品等喪失黨員前提,嚴重糜爛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促進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比如,明確對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黨員的處分制定,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發起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借鑒法律有關制定,充滿完善了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境以及共同違紀的處分制定。新修訂的《規則》推動黨內律例制度與國家法律律例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
2024年1月,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心規律查抄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指出,突出嚴的基調深化黨的規律建設。因此,各級黨委(黨組)和遠大黨員要把吸取貫徹新修訂的《規則》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期間的主要政治任務。
全面深入吸取貫徹新修訂的《規則》。黨的規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要遵守的行為條例。
要把新修訂的《規則》作為黨委(黨組)理論吸取中央組和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以及全體黨員的必修課;重點吸取新增的或者調換的條款和重點內容;深刻領悟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全面加強黨的規律建設的主要論說;結合黨章和其他黨內律例、國家相關法律律例吸取。
假如新修訂的《規則》是形,那麼魂便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規律建設的主要論說。我們不僅要掌握新修訂的《規則》的重要內容和條款,還要深刻領會這些內容和條款涵蓋的主要精神和根本要求。全體黨員要通過吸取新修訂的《規則》,清楚熟悉黨的規律是什麼,能干什麼、不能干什麼,著力辦理一些黨員干部對黨規黨紀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甚至不執行的疑問。
全面加強黨紀教育,增強遵規守紀自覺。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把他律要求轉化為內在追求。比如,2024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心紀委六次全會上指出,無數案例證明,黨員破法,無不始于破紀。只有把規律挺在前面,堅定紀嚴于法、紀在法前,才能降服違紀只是小節、違法才去處理的不正經狀況,用規律管住全體黨員,要深入開展規律教育,加強吸取宣傳教育,使黨員、干部增強規律意識,把黨章黨規黨紀刻印在心上,形成尊崇黨章、遵守黨紀的優良習慣。
黨的二十大教導指出,全面加強黨的規律建設,督促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等干部嚴于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
所以,全體黨員干部要深入領會和切實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和黨的二十大教導關于全面加強黨的規律建設的要求,深刻把握加強規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堅定黨性、黨風、黨紀一體抓,講究從思想上固本培元,把規律教育融入日常監管中,使鐵的規律轉化為黨員干部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各級黨組織要推進規律教育常態化,率領遠大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嚴格依照黨章和新修訂的《規則》制定,知界線、明底線,營造學紀、知紀、明紀、守紀濃厚氛氣,促進黨員干部增強規律意識和規程意識。我們要把正向率領和反面警示結合起來,運用代表案例和身邊人身邊事開展警示教育。督促傳授發作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相關單位黨委(黨組)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舉一反三、以案明紀,促進干部引認為戒、醒悟知止。
深化嚴格執紀。新修訂的《規則》的生命力在于執行,關鍵在于當真,要害在于從嚴。黨的二十大教導指出:對違背黨紀的疑問,發明一起斷然查處一起。2024年1月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心規律查抄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指出,要把規律建設擺在加倍突出位置,黨規規定、黨紀教育、執紀監視全過程都要貫徹嚴的要求,既讓鐵紀長牙、發威,又讓干部珍視、警醒、知止,使全黨形成遵規守紀的高度自覺。
新修訂的《規則》完善了規律處分運用條例,加強了紀法銜接,充滿了違紀情境,細化了處分制定,是黨組織執行和維護規律的根本標尺。因此,各級黨組織嚴厲黨內政治生活,堅定和完善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黨內談心會談制度,用好批駁和自我批駁戰器;要堅定把規律挺在前面,做到規律眼前人人平等、執行規律沒有破例,對違背黨規黨紀的疑問,發明一起就斷然查處一起,切實維護規律的剛性、嚴厲性;要促進執紀執法貫通,從政治上、紀律例定上全面評價違紀違法干部,形成紀法合力。
是關于《規則》的規定宗旨和根據的制定,明確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律例,嚴厲黨的規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議決和國家法律律例的貫徹執行,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本規則。
是關于傳授思想的制定,明確黨的規律建設必要堅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典型主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傳授,堅定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斷然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心的要點、全黨的要點身份,斷然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要點的黨中心權威和會合統一領導,增寫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定自我革命,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推動辦理大黨獨占困難、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為以中國式當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規律保障這些內容。
是關于規律處分工作要求的制定,明確黨章是最基本的黨內律例,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程。黨的規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要遵守的行為條例,要求堅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要點意識、看齊意識,始終堅持途徑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規律,自覺接納黨的規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律例,增寫必要苦守初心使命和切實踐行正確的盡力觀、政績觀、事業觀等內容。
是關于黨的規律處分工作遵循原則的制定,明確黨的規律處分工作應遵循五項根本原則,第一項是堅定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第二項是黨紀眼前一律平等;第三項是實事求是;第四項是民主會合制;第五項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增寫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氣長期堅定下去,執紀執法貫通等內容。
是關于監視執紀四種形態的制定,明確深化運用監視執紀四種形態。第一種形態是常常開展批駁和自我批駁,及時進行會談叮囑、批駁教育、責令查抄、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第二種形態是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換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第三種形態是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換的成為少數;第四種形態是嚴重違紀涉嫌犯法追查刑事責任的成為少少數。第四種形態將本來的涉嫌違法立案審查改為涉嫌犯法追查刑事責任。
黨員、干部有作風規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疑問或者輕微違紀疑問,或者有一般違紀疑問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境的,運用監視執紀第一種形態,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規則》《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制定(試行)》,以及《規則》的制定進行會談叮囑、批駁教育、責令查抄等,或者予以誡勉。
黨員、干部有一般違紀疑問,或者違紀疑問嚴重但具有主動交接等從輕減輕處分情境的,運用監視執紀第二種形態,依照制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者發起單處、并處停職查抄、調換職務、責令去職、免職等處理。
黨員、干部有嚴重違紀疑問,或者嚴重違紀并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運用監視執紀第三種形態,依照制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解僱黨籍處分,同時發起給予降職或者依法給予解職、解僱公職、調換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
黨員、干部嚴重違紀、涉嫌犯法的,運用監視執紀第四種形態,依照制定給予解僱黨籍處分,同時依法給予解僱公職、調換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指出,本規則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遭受黨紀責任追查的黨組織和黨員。
是關于違背黨章和其他黨內律例的制定,明確黨組織和黨員違背黨章和其他黨內律例,違背國家法律律例,違背黨和國家政策,違背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長處的行為,按照制定應當給予規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要遭受追查和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疑問線索反應會合、群眾反應強烈,政治疑問和經濟疑問交織的墮落案件,違背中心八項制定精神的疑問。
是關于對黨員的規律處分種類的制定,明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解僱黨籍五種處分種類。
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處分的區別是什麼?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條制定,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控制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視,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這里的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列舉的六種人。監察機關給予的政務處分有六種,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解職、解僱。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按控制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控制、監視,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第一個差異:主體差異。黨紀處分是黨組織作出處分,黨紀輕處分包含有警告、嚴重警告;黨紀重處分包含有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解僱黨籍。
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第二個差異:種類差異。黨紀處分是五種,政務處分是六種。
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第三個差異:對象差異。政務處分的對象是公職人員,黨紀處分的對象是黨員。假如一個公職人員有黨員地位,在受處分時可能面對三種處分: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依照控制權限,對公職人員作出處分。
要明確,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
指出: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查抄或者給予通報批駁。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依據情節嚴重的水平,可以予以:改組、結束。是關于規律處理的制定。規律處分和規律處理是差異的,規律處理是針對黨組織,規律處分是針對黨員。
是關于黨紀處分陰礙期的制定。
制定,黨員遭受警告處分一年內、遭受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或者進一步採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採用。《規則》的警告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警告嚴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里的警告陰礙期是六個月,《規則》里的警告陰礙期是一年。《規則》第十條增寫黨員在遭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內不得進一步採用的表述。
是關于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制定,明確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制定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意時,增寫對于在立案審查中因涉嫌違犯黨紀被免職的黨員,審查后按照本規則制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依照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規則》第十一條還制定,對于應當遭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可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發起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黨員遭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按照前款制定遭受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是關于留黨查看限期的制定,明確覆原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是關于黨員遭受解僱黨籍處分的制定,明確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外制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制定。
增寫關于組織處理的制定,明確黨員干部遭受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依照制定給予組織處理。2024年,中共中心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制定(試行)》)指出,組織處理包含有停職查抄、調換職務、責令去職、免職、降職。
制定,對于遭受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遭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天然免職。
制定,對于遭受結束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此中,符合黨員前提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加入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前提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期限修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遊記為的,按照制定予以追查。
是關于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制定,明確有下列情境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主動交接本人應當遭受黨紀處分的疑問;在組織會談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增寫,會談函詢;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遭受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查的疑問,經查證屬實,或者有其他建功表現。;主動挽回損失、打消不佳陰礙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局發作;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黨內律例制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境。
什麼是會談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黨員干部假如被立案審查,一定是違紀違法或者犯法了。關于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犯法的疑問線索,一般來歷于信訪舉報。紀委、監委有信訪室,歸口受理信訪舉報。另有,有可能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犯法的疑問線索來歷于巡視巡查,以及審計監視和其他方面。所以,我們有紀委、監委的案管室,會合控制疑問線索,然后提出分辦意見,交給相關職能部分承辦。比如,一般的違紀疑問由監視查抄室擔當會談函詢,給予了結;對照嚴重的違紀違法的疑問,由審查查訪室進行初核或者立案審查。疑問線索的處置包含有四種方式:會談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
會談函詢的結局有四種:反應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疑問的,予以了結澄清。疑問輕微,不需要追查規律責任的,采取會談叮囑、批駁教育、責令查抄、誡勉會談等方式處理。反應疑問對照具體,但被反應人予以抵賴且抵賴原因不充分具體的,或者說明存在明顯疑問的,一般應當再次會談或者函詢;發明被反應人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法疑問需要追查規律和法律責任的,應當提出初步核實的發起。對誣告暗害者,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查處。
什麼場合需要初步核實?初步核實是處置疑問線索的方式之一。什麼場合需要立案審查?經初步核實后,假如發明了一部門違紀違法或者是犯法的事實和證據,則需要追查責任,走相關程序,并對被舉報人進行立案審查。
制定,依據案件的特殊場合,由中心紀委決意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意并呈報中心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規則制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指出,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可是具有本規則第十七條制定的情境之一或者本規則分則中另外制定的,可以給予批駁教育、責令查抄、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視作出書面結論,增寫黨員有作風規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疑問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會談叮囑、批駁教育、責令查抄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以及黨員行為固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居心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理由所引起的,不追查黨紀責任。
是關于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制定,明確有下列情境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逼迫、唆使他人違紀;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違紀受處分后又因居心違紀應當遭受黨紀處分;違紀受處分后,又被發明其受處分前沒有交接的其他應當遭受黨紀處分的疑問;黨內律例制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境。
,增寫黨員在黨紀處分陰礙期內又遭受黨紀處分的,其陰礙期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陰礙期與新處分陰礙期之和。
指出,從輕處分,是指在本規則制定的違遊記為應當遭受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本規則制定的違遊記為應當遭受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指出,減輕處分,是指在本規則制定的違遊記為應當遭受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本規則制定的違遊記為應當遭受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是關于合并處理的制定,明確一人有本規則制定的兩種以上應當遭受黨紀處分的違遊記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遊記為中應當遭受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制定,一個違遊記為同時觸犯本規則兩個以上條款的,按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制定,二人以上共同居心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規則另外制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依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差別給予處分。
制定,黨組織領導機構團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意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居心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依照各自在團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差別給予處分。
增寫,對違法犯法的黨員,應當依照制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規律和適用法律有機混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
是關于黨員違背法律涉嫌犯法行為的處分制定,明確黨組織在規律審查中發明黨員有貪污行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盡力尋租、長處輸送、徇私舞弊、糟蹋國家資財等違背法律涉嫌犯法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是關于黨員違紀違法的處分制定,明確黨組織在規律審查中發明黨員有刑罰制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法但須追查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毀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背治安控制等違法行為,妨害黨、國家和人民長處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僱黨籍處分,增寫違背國家財經規律,在公眾資金收支、稅務控制、國有資產控制、政府采購控制、金融控制、財務管帳控制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以及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打針毒品等喪失黨員前提,嚴重糜爛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是關于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法處分次序的制定,明確黨組織在規律審查中發明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法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意,并依照制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黨員假如違紀又違法,還涉嫌犯法的,先黨紀處分,然后政務處分或處分,最后移交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制定,黨員被依法留置、捕捉的,黨組織應當依照控制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依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局,可以覆原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覆原。留置是一種監察措施,202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用留置代替兩規。捕捉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制定,黨員犯法情節輕微,人民查察院依法作出不告狀決意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假如黨員犯法情節輕微,免予了刑事處罰,也要給予黨紀重處分,比如,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
制定黨員犯法,有下列情境之一的,應當給予解僱黨籍處分:一是因居心犯法被依法判處刑罰制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二是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是因過失犯法,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中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罪。
還制定,因過失犯法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解僱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解僱黨籍的,應當比較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的制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一款制定,黨員依法遭受刑事責任追查的,黨組織應當依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意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按照本規則制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假如法院先對遭受刑事責任追查的黨員判刑了,這個黨員所在的黨組織要依據判決書給再他一個黨紀處分;假如這個黨員還是公職人員,監察機關還要給他相應的政務處分。另有,對公職人員的處分,除了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或單位也要依照控制權限給他處分。這條增寫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款制定,黨員依法遭受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查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依據生效的處分、行政處罰決意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按照制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此中,黨員依法遭受解職以上處分的,應當按照本規則制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這部門重要表白的是,假如黨員先遭受政務處分,或者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那麼在追查他的黨紀責任的時候,要依據相關單位給出的處分、處罰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給予黨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指出,準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存準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駁教育或者延長準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準備黨員資格。
指出,對違紀后行踪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場合作出處理:對有嚴重違遊記為,應當給予解僱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視作出決意,解僱其黨籍;除前項制定的場合外,行踪不明時間過份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依照黨章制定對其予以除名。
制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意前逝去,或者在逝去之后發明其曾有嚴重違遊記為,對于應當給予解僱黨籍處分的,解僱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查看以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是關于分辨違遊記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制定,明確: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意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主管的工作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介入決意的工作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這一條還制定,本規則所稱領導責任者,包含有重要領導責任者和主要領導責任者。
直接責任是說,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在職責范圍內,不推行或不正確推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后果起決意性作用;重要領導責任是說,黨員領導干部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推行或不正確推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是說,黨員領導干部在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介入決意的工作不推行或不正確推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
指出,本規則所稱主動交接,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會談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接自己的疑問,或者在會談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時期交接組織未掌握的疑問。
本來的主動交接是指涉嫌違紀黨員在組織初步核實前,向組織交接自己的疑問,或者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時期交接組織未掌握的疑問。目前,這一條在初步核實前加了組織會談函詢,說明延長了主動交接的時間。
增寫,擔任職級、獨自職務序列級別的黨員干部違犯黨紀遭受處分,需要對其職級、獨自職務序列級別進行調換的,參照本規則關于黨外職務的制定執行。
制定,算計經濟損失應當算計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包含有為挽回違遊記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后至處理前連續發作的經濟損失,應當一并算計在內。
第一款制定,對于違遊記為所獲得的經濟長處,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補償,應當予以收到,并依照制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個人。這里是說,對于主動投案上交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補償,我們應該接納,并且要按制定收繳或者返還給有關單位、個人。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對于違遊記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長處,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發起有關組織、部分、單位依照制定予以糾正。這一條第三款制定,對于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制定處理的黨員,經查訪確屬實在施違遊記為獲得的長處,按照本條制定處理。這說明,無論黨員是行踪不明還是逝去,都要對其違紀所得進行收繳或責令退賠。
制定,黨紀處分決意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下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公佈,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公佈,并依照干部控制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意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遭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解決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改變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換其黨外職務的,應當發起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換其黨外職務。特殊場合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意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解決限期。解決限期最長不得過份六個月。
制定,執行黨紀處分決意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意的執行場合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意的機關教導,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按照黨章及有關制定提出申訴。
增寫,黨員因違犯黨紀遭受處分,陰礙期滿后,黨組織無需取消對其的處分。
黨紀處分陰礙期滿以后怎麼辦?這一條明確黨組織無需取消對其的處分。
增寫,本規則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級、本數。
制定,本規則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制定的其他黨內律例,可是中共中心發表或者批準發表的其他黨內律例有特別制定的除外。
《規則》的分則是從第四十九條到第一百五十四條,附則是從第一百五十五條到第一百五十八條。
分則有六章,包含有對違背政治規律、組織規律、廉潔規律、群眾規律、工作規律、生活規律行為的處分。
《規則》第四十九條到第五十一條是關于有嚴重政治疑問言行的處分。
制定,在重大原則疑問上差異黨中心維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佳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教導會、座談會等方式,公然發布堅定資產階層自由化態度、反對四項根本原則,反對黨的革新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宣示等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第二款制定,發表、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宣示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前提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教導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公然發布違反四項根本原則,違反、歪曲黨的革新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疑問的文章、演說、宣言、宣示等;妄議黨中心大政方針,毀壞黨的會合統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勇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部隊歷史。
第二款制定,發表、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前提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制作、販賣、散播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要依照情節輕重,給予從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處分、解僱黨籍等處分。《規則》第五十二條增寫了網絡文本、圖片、音頻三個種類。
第二款制定,私自攜帶、寄遞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第三款制定,私自閱看、瀏覽、收聽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加入秘密集團或者加入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是關于搞非組織活動行為的處分,制定,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政治攀附、種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長處互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源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明確導致本地域、本部分、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增寫,搞投機鉆營,交友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明確充當政治騙子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場所或者分管的部分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心確認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心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增寫貫徹黨中心決策配置只展現立場不落實的表述,增寫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分或者場所保衛主義行為的處理制定。
第一款制定,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反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長處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第二款制定,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制定,對黨不忠誠不厚道,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佳陰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這句增寫在政治上造成不佳陰礙的表述。
制定,制造、散布、散播政治謠言,毀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把政治操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暗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妨害或者不佳陰礙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由違背組織規律移到違背政治規律這部門。
制定,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心決意的重大政策疑問作出決意、對外發布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不依照有關制定向組織請示、教導重大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這條中的有關制定是指2024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教導規則》中的制定。
制定,攙和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是關于對立組織審查行為的處分,列舉了五種行為:串供或者仿造、銷毀、遷移、躲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掩護同案人員;向組織提供虛假場合,掩蓋事實;其他對立組織審查行為。這條制定,有這五種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組織、加入反對黨的根本理論、根本路線、根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聚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教導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根本理論、根本路線、根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佳陰礙的,對計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組織、加入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仇視政府等組織的,對計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組織、加入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計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從事、介入挑撥毀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加入民族分裂活動的,對計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議決,毀壞民族團結的,對計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期限修正;經黨組織協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介入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這條增寫要求其期限修正的表述。
第一款制定,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加入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佳陰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增寫個人搞迷信活動。
制定,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立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配置的實施,或者毀壞黨的下層組織建設的,對計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陰礙,妨害黨和國家尊嚴、長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不推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視責任或者推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視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妨害或者嚴重不佳陰礙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本次修訂,我們將這條由本來的違背工作規律移到了違背政治規律這部門。
制定,黨員領導干部對違背政治規律和政治規程等過錯思想和行為不教導、不抵制、不斗爭,放蕩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睦,造成不佳陰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制定,違背黨的良好傳統和工作常規等黨的規程,在政治上造成不佳陰礙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規律是成文的規程,一些未明文列入規律的規程是不成文的規律。
制定,違背民主會合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從警告到留黨查看等處分。這一條列舉了四種違背民主會合制原則的行為:拒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意;違背議事條例,個人或者少數人決意重大疑問;居心規避團體決策,決意重大事項、主要干部任免、主要項目規劃和大額資金採用;借團體決策名義團體違規。
制定,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上級黨組織決意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制定,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撥、切磋等決意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增寫,在黨組織規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謝絕作證或者居心提供虛假場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違背個人有關事項教導制定,隱瞞不報;在組織進行會談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疑問;不按要求教導或者不如實教導個人去向;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
第二款制定,有前款第二項制定的行為,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場合、掩蓋事實的,按照本規則第六十三條制定處理。
第三款制定,篡改、仿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第四款制定,隱瞞入黨前嚴重過錯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長年且一貫表現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功勞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在這一款中增寫對入黨長年且一貫表現好的表述。
制定,黨員領導干部違背有關制定組織、加入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察訪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在法律制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反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背黨章、其他黨內律例和有關章程活動。這一條還制定,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款制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擠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升或者調換干部等違背干部選拔任用制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第二款制定,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增寫,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情節輕重給予從警告到留黨查看等處分。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換;以組織調換取代黨紀政務等處分;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
第一款制定,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升遷、職稱評聘、榮譽嘉獎,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頓退役甲士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本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違背有關制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長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長處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第一款制定,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以逼迫、恐嚇、誘騙、拉攏等手段,損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從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對批駁、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駁、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居心將其泄露給他人;對黨員的申辯、辯解、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佳后果;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佳后果,或者不依照有關制定處理黨員申訴;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佳后果。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對批駁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是關于違背黨章和其他黨內律例,以及違背有關制定程序發展黨員的處分制定。第一款制定,違背黨章和其他黨內律例的制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前提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地位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第二款制定,違背有關制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規則》第九十條、九十一條、九十二條、九十三條是關于違背外事行為制定的處分。
制定,違背有關制定贏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允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違背有關制定解決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去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這一條增寫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改變路線、無合法原因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駐外機構或者暫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背有關制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款制定,駐外機構或者暫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過份六個月的,依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居心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前提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款制定,黨員干部必要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盡力,清正廉潔,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規則》分則部門根本上都是負面清單,但九十四條是正面的要求,它把黨章對黨員干部的要求寫明確了。
第二款制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為他人謀取長處,本人的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為對方及其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長處搞權權買賣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縱容、默許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黨員干部的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尺度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制定,收受可能陰礙公平執行公務的禮物、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予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物、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這一條第二款增寫:以授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第一款制定,借用控制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陰礙公平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通過民間貸款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陰礙公平執行公務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這里在陰礙公平執行公務之前加了可能兩個字,只要是可能陰礙公平執行公務的,依照情節嚴重都要給予從警告到解僱黨警等處分。
第一款制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佳陰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團體和人民長處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解僱黨籍。
制定,接納、提供可能陰礙公平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規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制定,違背有關制定贏得、持有、實際採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券),或者違背有關制定出入私家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是關于違背有關制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處分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按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從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做生意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交易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其他違背有關制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利用介入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採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交易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通過買入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贏利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這一條第三款制定,違背有關制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補助等額外長處的,按照第一款制定處理。
第一款制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為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本開闢、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採用權出讓、房地產開闢、工程招投標以及公眾財政收支等方面謀取長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第二款增寫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本等提供協助謀取長處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第一款制定,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背有關制定接納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域和業務范圍內或者與原工功課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功課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處分。這里有一個主要改動,便是把黨員領導干部去掉了,這意味著不僅僅是領導干部,全體黨員都不應該違背這個制定。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背有關制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控制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處分。
第一款增寫,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為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長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增寫,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為他人謀取長處,本人的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黨員領導干部的夫婦、子女及其夫婦,違背有關制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域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陰礙其公平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背做生意辦企業禁業制定行為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依照制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換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遵從組織調換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是關于黨和國家機關違背有關制定做生意辦企業的處分制定,指出黨和國家機關違背有關制定做生意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黨員領導干部違背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哨兵等方面為本人、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這次改動增寫了身邊工作人員謀求特殊待遇的表述。
制定,在分配、買入住房中侵犯國家、團體長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納服務、採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將應當由本人、夫婦、子女及其夫婦等支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這里增寫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表述。
第一款制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違背有關制定占用公物歸個人採用,時間過份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制定,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和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從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
制定,違背有關制定組織、加入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買入贈予或者發放禮物、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這次改動把高消費娛樂中的高消費去掉,變為娛樂。
制定,違背有關制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補助、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這一條增寫了福利。
第一款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情節輕重,給予從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公款旅游或者以吸取訓練、察訪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變更公務行程,借機旅游;加入所控制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察訪活動,借機旅游。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以察訪、吸取、訓練、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制定,違背款待控制制定,超尺度、超范圍款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違背有關制定配備、買入、更改、裝飾、採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背公務交通工具控制制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第一款制定,違背會議活動控制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撤銷黨內職務等處分:到不准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決意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其他違背會議活動控制制定行為。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擅自舉辦評比達標嘉獎、建立示范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嘉獎、建立示范活動收取費用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2024年,中共中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告訴》制定,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到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臺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21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不准召開會議的區域范圍以風景名勝區總體安排確認的要點景區地區范圍為準。
制定,違背辦公用房控制等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撤銷黨內職務等處分:決意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訓練中央等樓堂館所;超尺度配備、採用辦公用房;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地方供個人採用;其他違背辦公用房控制等制定行為。
制定,搞權色買賣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買賣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是個兜底條款,制定有其他違背廉潔規律制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超尺度、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肩負;違背有關制定截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背有關制定拖欠群眾錢款;在控制、服務活動中違背有關制定收取費用;在解決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其他侵害群眾長處行為。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在村莊振興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制定,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受到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制定,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援助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正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衛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留黨查看等處分: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長處的疑問按照政策或者有關制定能辦理而不及時辦理,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佳陰礙;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妨害黨群、干群關系;對待群眾立場惡劣、簡樸蠻橫,造成不佳陰礙;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妨害群眾長處;其他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妨害群眾長處行為。
制定,遭遇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恐嚇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不依照制定公然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是個兜底條款,制定,有其他違背群眾規律制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工作中不擔當任或者疏于控制,貫徹執行、查抄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配置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長處以及公眾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這一條增寫第二款: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疑問,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妨害或者嚴重不佳陰礙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增寫,工作中不敢斗爭、不愿負責,面臨重大矛盾沖突、危機難題臨陣退縮,造成不佳陰礙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妨害或者嚴重不佳陰礙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外觀;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脫離實際,不作深入查訪研究,搞隨意決策、機器執行;違背精文減會有關制定搞文山會海;在督查查抄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下層工作肩負;工作中其他格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增寫,在公務活動用餐、單位食堂用餐控制工作中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宣傳教育、監視控制職責,導致餐飲糟蹋,造成嚴重不佳陰礙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增寫,在機構編輯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佳陰礙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擅自超出三定制定范圍調換職責、建置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違規干預場所機構建置;其他違背機構編輯控制制定行為。
增寫,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佳陰礙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不依照制定受理、解決信訪事項;對規模性團體訪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分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發起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疑問長期得不到辦理;其他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信訪工作職責行為。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職責,導致信訪事項發作,造成不佳陰礙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2024年,中共中心、國務院印發的《信訪工作規則》明確了信訪工作的責任制,制定違背相關條款要蒙受相應責任。
制定,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留黨查看處分:黨員被立案審查時期,擅自批準其出差、出國(境)、去職,或者對其切磋、提升職務、升遷職級、進一步採用、獎勵,或者解決退休手續;黨員被依法追查刑事責任后,不依照制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黨員違背國家法律律例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黨紀處分決意或者申訴復查決意作出后,不依照制定落實決意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四是黨員遭受黨紀處分后,不依照干部控制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控制和監視工作。
增寫,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擔當任,造成不佳陰礙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款制定,因工作不擔當任致使所控制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因工作不擔當任致使所控制的人員出逃、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增寫,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增寫,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第一款制定,在上級查抄、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教導工作時對應當教導的事項不教導或者不如實教導,造成嚴重妨害或者嚴重不佳陰礙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在上級查抄、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教導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逼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制定,違背有關制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到解僱黨籍等處分: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採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闢與經營、礦產資本開闢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買賣、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允許和資金貸款等事項;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干預和插手團體資金、資產和資本的採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一款制定,違背有關制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場所或者部分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陰礙,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違背有關制定干預和插手公眾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功勛榮譽嘉獎獎勵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佳陰礙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制定,依照有關制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教導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依照制定教導或者登記,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024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心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視規則》第二十五條制定,創建健全黨的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紀實制度,發明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干預干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疑問,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教導。
2024年,中共中心印發《中共中心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視的意見》指出,發明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違紀違法疑問的,應當及時如實按程序向黨組織反應和教導,對隱瞞不報、當老好人的要連帶追查責任。
第一款制定,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盜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規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然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規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在測驗、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背有關制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以不合法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暫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限期,或者擅自改變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駐外機構或者暫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域的法律、法令或者輕慢駐在國家、地域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或者解僱黨籍處分。
是概括性條款,由於《規則》不可能把每一個領域、每一個系統的違背工作規律的行為一一列舉,所以給出了概括性的制定,明確在黨的規律查抄、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推行或者不正確推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佳陰礙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生活奢靡、豪華糟蹋、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佳陰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這一條增寫了豪華糟蹋。
制定,與他人發作不合法性關系,造成不佳陰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
這一條第二款制定,利用職權、培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雷同關系與他人發作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制定,黨員領導干部不珍視家風建設,對夫婦、子女及其夫婦失管失教,造成不佳陰礙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制定,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在公眾地方、網絡空間有欠妥言行,造成不佳陰礙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這一條增寫了網絡空間,將以前的有欠妥行為改為欠妥言行。
是兜底條款,制定有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僱黨籍處分。
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場合,規定單項實施制定。
制定,中心軍事委員會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員軍隊的實際場合,規定增補制定或者單項制定。
制定,本規則由中心紀委擔當辯白。
明確《規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一條還制定本規則施行前,已完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那時的制定或者政策。尚未完案的案件,假如行為發作時的制定或者政策不以為是違紀,而本規則以為是違紀的,按照那時的制定或者政策處理;假如行為發作時的制定或者政策以為是違紀的,按照那時的制定或者政策處理,可是假如本規則不以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按照本規則制定處理。